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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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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指出:“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2017年,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进一步明确:“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省人社厅对1994年以来国家下发的40项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有关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条款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参考上海、湖北、安徽等已经出台的意见,对原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中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尚未明确的项目进行了研究论证,起草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5个部分。鉴于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2大类,文件按其类别予以明确。

  第一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原来已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此次补充明确的是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共17项,按照“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原则予以明确。

  第二部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该部分均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原来已有明确规定的职业资格。即,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部分,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此次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后,仍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第四部分,对前三部分未尽事宜予以明确。明确取得上述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部分是附表。将上述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用表格形式统一汇总,方便查阅和对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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