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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通知

枣庄市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通知已发布,更多执业药师考试资讯信息请访问考试吧执业药师考试网。

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9〕30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26日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7日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作答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填涂相关信息;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成绩管理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有效期按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2.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有效期按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参加免二科考试成绩管理

  1.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3.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查询。

  四、报考条件

  (一) 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 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 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二科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考全科(中专)”)。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免二科(中专)”)。

  (五)报名条件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3.“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

  4.“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5.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6.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网上报名。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报名时间:2019年8月16日9∶00—8月27日16∶00;

  缴费时间:2019年8月30日9∶00—9月5日16∶00。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信息24小时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新注册的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能正常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等,请应试人员上传符合标准要求的照片。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注册过的应试人员不得更换照片。

  己注册的应试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补充信息24小时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报名时,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合格证书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发放);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由于应试人员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资格审核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核工作分为网上核查和现场核查。

  应试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信息进行条件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自动通过网上资格核验。各市人事考试机构须对所学专业与允许报考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报考级别为“免两科”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试人员、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枣庄市现场核查时间:2019年8月23日9∶00—8月29日16∶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枣庄市现场核查地点为: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

  进行现场核查的应试人员所需提供材料: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提供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2.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

  提供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三)各市要严格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可根据属地原则报考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电子版)备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应试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应试人员网上报名期间:

  1.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请与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

  2.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010-86482871)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9∶00至10月27日14∶05。

  各市务必将审查方式、时间、地点和打印准考证的网址、时间进行公告,确保应试人员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

  (六)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16市设置考区。

  六、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级别
专业
考试科目
026.
执业药师
04.
考全科
01.
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
中药学4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
免2科
01.
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02.
中药学2科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七、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1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八、考试大纲及用书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关于2019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9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告知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2018年第1号和2019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进行备考。

  各区(市)、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防范打击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701
药学△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
100801
中药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620102K
口腔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20103K
中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骨伤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
620106K
蒙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20107K
藏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20108K
维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01
护理
630201
护理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药学△
630301
药学△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
中药学△
630302
中药△
620303
蒙药学△
630306
蒙药学△
620304
维药学△
630303
维药学△
620305
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
医学美容技术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医学营养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
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
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101100药剂101800中药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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