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考函〔2019〕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和《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9〕30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26日 |
0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27日 |
0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作答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填涂相关信息;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成绩管理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有效期按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2.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有效期按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参加免二科考试成绩管理
1.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3.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查询。
四、报考条件
(一) 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 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 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二科报考条件
具备上述“(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考全科(中专)”)。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报名系统显示的级别为“免二科(中专)”)。
(五)报名条件相关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2.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3. “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2。
4.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5.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6.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详见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网上报名。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
报名时间:2019年8月16日9∶00—8月27日16∶00;
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现场核查时间:8月23日—8月29日(9:00-11:30,13:30-16:30,8月29日截止到16:00)
缴费时间:2019年8月30日9∶00—9月5日16∶00。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信息24小时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新注册的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能正常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等,请应试人员上传符合标准要求的照片。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注册过的应试人员不得更换照片。
己注册的应试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补充信息24小时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报名时,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合格证书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发放);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等告知事项,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署(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由于应试人员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资格审核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应试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信息进行条件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试人员自动通过网上资格核验。各市人事考试机构须对所学专业与允许报考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报考级别为“免两科”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试人员、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身份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其他身份证件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必须在8月23日—8月29日(核查时间:9:00-11:30,13:30-16:30,8月29日截止到16:00)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核查点(附件1)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的应试人员所需提供材料: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提供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2.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
提供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将严格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属地原则报考要求,利用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电子版)备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531-82568270。
为确保报考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审核人员将现场网上核对报考人员社保信息,如发现填报信息不实,将不予受理现场资格审核。为便于审核,驻济部队、央企和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审核地点请选择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
应试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市人事考试中心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应试人员网上报名期间:
1.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203室(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南路2-1号,电话:0531-82568205)办理。
2.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010-86482871)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9∶00至10月27日14∶05。
(六)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16市设置考区。
六、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 执业药师 |
04. 考全科 |
01. 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中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免2科 |
01. 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中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七、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1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八、考试大纲及用书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关于2019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9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告知应试人员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2017年第1号、2018年第1号和2019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也可以直接按照对大纲内容调整后编排出版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进行备考。
附件:1.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场核查地点
2.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9年8月12日
附件1
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现场核查地点
现场确认机构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市人事考试中心 |
市中区六里山南路2-1号 |
0531-82568205,82568206 |
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历下区解放路22号山东济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二楼西北角 |
0531-86957762 |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北辅楼2楼208室(英雄山路8号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南邻) |
0531-82078357 |
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1号天桥区人社局705房间 |
0531-85872685 |
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槐荫区人社局一楼大厅(北小辛庄西街24号) |
0531-87155509 |
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历城区花园路2—1号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号楼一楼大厅 |
0531-88161167 |
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培训考试中心 |
0531-83228400 |
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长清区清河街和马山路交叉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0531-87226534 |
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平阴县锦东新区劳动大厦一楼大厅 |
0531-87878600 |
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济阳区市民中心二楼大厅西厅 |
0531-84238991 |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商河县鑫源路35号人社局210房间 |
0531-84880107 |
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部 |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人才公共服务窗口 |
0531-88871237 |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48号区政府308房间 |
0634-6111638 |
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钢城区永兴路52号钢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
0634-5873397 |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三、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 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 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列入表中101100药剂101800中药专业(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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