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精神,现将我市2020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
10月24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5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报考条件及免试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均可报考: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增加1年。
6.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级别为考全科【中专】)。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1.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中专”)。
3.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在中专层次,“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剂和中药。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1。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三、时间安排及审核地点
报名时间:8月4日9:00—8月13日24:00
审核时间: 8月4日—8月1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周六、日休息)
缴费时间:8月4日9:00—8月16日24:00
打印准考证时间: 10月17日9:00—10月23日24:00(黑白、彩色均可)
审核地点: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人事考试窗口
四、报名及审核方式
参加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要求,本次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1.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档案库存在有效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老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3.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需要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等证件原件到资格审核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二)报名流程
注册(信息在线核验、上传照片)、填写报考信息(阅读告知承诺书及报考须知、签署“报考承诺书”)、报名确认、资格审核(报考信息核验、核查)、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特别提醒:请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信息并于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
1.注册
(1)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2)试点工作开始前,己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须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完善学历、学位信息后方可继续报名。
(3)在线验证反馈结果需要24小时,请报考人员提前完成注册或信息完善,并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以免影响报名。
(4)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是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验“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验。核验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验”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5)注册时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x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考人员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考信息
考试实行单位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省份选择大连市,阅读《告知承诺书》、《报考须知》和《报名流程》等文件。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由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保存,老考生报考原级别专业时,保留科目有效合格成绩。
3.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自行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一旦确认就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应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网上核验,核验结果通过网上反馈。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者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利用政府共享数据将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单位、社保信息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核验。
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须携带从网上打印的带有本人上传照片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2020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在审核期间到现场进行人工核查,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到现场核查的免试考生,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取消报考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示及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对报考报考人员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五、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网上缴费统一采用银联支付平台,考生只需使用带有银联标志并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74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
需要缴费收据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人事考试收费窗口领取。
六、考试大纲
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请应试人员按照2020年版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应试准备。
七、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三)办理复核、领证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请见大连人才网。
八、疫情防控
本次考试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大连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考务相关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大连人才网。
九、咨询电话
资格审核咨询电话:12333或84618283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95070
十、重要提示
(一)拟在大连市参加考试的考生,省份选择界面一定要选择“大连市”,不要选择辽宁省或其他省份。
(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考生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审核窗口查询。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下划双横线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2
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
|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
620305 |
藏药学△ |
|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
|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3
中专专业参考目录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 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 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 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101100药剂101800中药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红色字体)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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