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健委办公厅面向有关部门征求《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两师合并的路径已经比较清晰。
(1)药师的名称明确为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药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药师的工作单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这也就意味着即将颁布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将成为未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
(2)药师报考条件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略微降低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1款明确“药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
第11条明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最低报考学历是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并不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本科学历。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既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也可以参加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区别仅在于工作年限要求不一样,前者是3年,后者没有工作年限要求。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考生,只能参加执业助理药师考试,并且要经学历提升到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才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
另外,师承的路径是师承三年先考执业助理药师,然后工作三年,再考执业药师。
另外,这里面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具体是什么专业,还要看将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公布的专业和学校名单。
(3)《药师法》之前的两师合并路径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的西药师,工作5年的中药师可以认定为药师资格。药监系统的执业药师只要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效力与《药师法》后的证书一样。也就是药监系统在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省略了认定环节。
(4)药师晋级路径初步明确
根据《药师法》,医院药师与执业药师进行了合并。而根据第7条,将来两种药师也会按同样的标准进行职称评审吗?这个有待新的规定明确。
(5)《药师法》颁布后卫生系统和药监系统的药师能否通用缺少规定
《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医院药师、执业药师两种管理体系,可以顺利实行两种药师的合并。但是,《药师法》颁布后,药师可不可以在卫生系统、药监系统之间通用,仍然存在问题。尤其是《药师法》颁布前的药师通用的可能性更小。
提醒广大考生,在未来的3-5年内尽量把学历提升到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最好是本科,才能在《药师法》颁布后有比较好的职业发展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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