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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认定2019、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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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2019、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

  各执(从)业药师:

  按照《山西省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试行)》有关规定,确保我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认定2019、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9、2020年度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但未上传至山西省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管理信息平台的执(从)业药师。

  二、认定条件

  1.2019、2020年度参加其他省(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执(从)业药师。

  2.执(从)业药师参加(中)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经协会审核,可获得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3.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定点医院)的执(从)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从)业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可认定其本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三、认定流程

  登陆山西省药师协会官网(www.cnslpa.com),进入继教系统登陆,点击学分认定模块选择相应上传学分的类型,并按提示要求上传所需资料,经山西省药师协会审核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执(从)业药师可在学分认定页面查询审核结果。

  四、上传资料

  1.其他省(执业)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学分认定需上传居民身份证、执(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学分证明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2.在职学历教育学分认定需上传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当年度成绩单、学生证或学信网学籍报告原件扫描件(PDF格式)(当年度已获得毕业证可上传至其他资料)。

  3.援疆、援藏、援外、抗疫工作学分认定需上传居民身份证、执(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盖章后的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五、咨询电话

  0351-2578202、0351-5613038

  附件:山西省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试行)

  山西省药师协会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山西省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药师协会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用本办法。执业药师应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取证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使执业药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以满足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以提升执业能力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接受中国药师协会和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施教机构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收费标准的审核、备案和公示;

  (四)负责认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

  (五)参与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

  (六)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及年度培训计划;

  (七)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八)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与管理;

  (九)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十)接受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药专业教育背景和行业管理经验;

  (二)具备培训项目的开发与设计能力、组织与实施能力、统计与分析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学习能力与创新发展能力。

  第九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应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加强药品经营与使用领域的师资培养;

  (二)加大应用型课程建设,构建形式多元,内容丰富的课程资源库;

  (三)支持开展实践教学,积极探索与医药院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一条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

  (一)思想政治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涵盖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理论和建设,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等;

  (二)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及其历史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药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

  (三)职业道德涵盖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素养等;

  (四)诚信自律涵盖信用体系建设、行为规范、自律承诺、公益服务等。

  第十二条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一)专业知识涵盖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知识、药物治疗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与应用;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

  (二)专业技能涵盖临床思维能力、处方调剂能力、药学咨询能力、药物治疗管理能力、药物治疗评价能力、采集与分析信息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发展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方式以山西省药师协会每年下发的《关于开展XX年度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为准。采取面授、网授、函授、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推进网络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中)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中)药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学习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成绩单、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山西省药师协会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分证明。

  第十五条 参加援疆、援藏、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需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经山西省药师协会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分证明。

  上述情况如为跨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完成,可以时间长的年度或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但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

  第四章 学时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公需科目每年累计10学分,专业科目每年累计20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在本辖区认定的施教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施教机构负责授予学分证明。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和其他省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但需注册于本辖区,须将其他省份取得的学分证明,经山西省药师协会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分证明。

  以上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号、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形式、施教机构、学分等信息。

  第二十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负责在山西省注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执业药师申请注册,须向注册机构提供经山西省药师协会认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负责向执业药师和注册机构提供学分信息查询入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可采取国家、单位、个人承担等方式,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药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施教机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2020年9月6日起实施,原《山西省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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