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如果不配备执业药师,药店将被关停。小编整理如下:
《通知》明确,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原则上,在该省开办二级药店、三级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为执业中药师),开办一级药店应当配备经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通知》指出,继续落实原省食药监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6]12号)和省药监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换证认证工作的通知》(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54号)的相关要求,保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通知》要求,在原省食药监局印发(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6]12号)文件之后至该《通知》印发之间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配备执业药师的,应暂停药品经营活动,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书。
按照原食药总局文件,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也就是说,在江西省2016年1月1日起至今开办的零售药店,现今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否则先关停限期整改,如逾期或未能配备,只能选择关门了。
这类药店,可由其他药学人员暂代
此外,《通知》还谈到,在原省食药监局印发(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6]12号)文件之前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至今仍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经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重新资格确认的从业药师)的,过渡期内允许配合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可经营抗生素类处方药,但级别为三级药店应降为二级药店。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据悉,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这也表示,在江西省2016年前开办的零售药店,可暂时不配备执业药师,配备药士、药师、主管药师、从业药师等即可。但是,级别为三级药店要降为二级药店。
官方原文链接:http://mpa.jiangxi.gov.cn/art/2021/3/19/art_35108_3286179.html
多省明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就在几天前,安徽省药监局也发布了相关文件。该文件明确,要坚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
同时, 安徽省文件还强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省市、县城区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不含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
梳理发现,目前已有山东、黑龙江、辽宁等数地发文,开始执行差异化配备政策。诚然有5年的过渡期,但是随着政策的影响,目前处方红利正在加速外流,零售药店仍需加紧配备执业药师,不然,很有可能错失这波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