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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具体如下:

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 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 号)文件精神, 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积极发挥执业 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药品零售行 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便捷,结合我省执业 药师和药品零售行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步推进国家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 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 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 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 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 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一)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 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将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并一直参加继 续教育培训的原“驻店药师”作为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使用,允许承 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 2025 年。过渡期内,经营处方 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逐年减少使用原“驻店药师”承担执业药师 职责。企业应加强药学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药学服 务能力。

  二、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

  (一)在县及以上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 师,并保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过渡期内乡镇地区新开办药品零 售企业,允许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 师职责(贵阳市辖区除外)。

  (二)已经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不降低原配备使用执业药 师水平和在职在岗的前提下,过渡期内允许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三、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是解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临时不在岗等问题,对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进行 有效补充,满足群众安全购药、安全用药需求。执业药师提供远 程药学服务不代替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必须配备的执业药师。

  (一)药品零售企业可选择省药品监管局门户网站通告的, 且在当地市(州)监管部门备案的“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平台 开展远程审方活动,作为解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 或在过渡期内原零售药店使用“驻店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的一 种补充方式。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建远程审方平台,将部分执业 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培训后,通过远程信息系统, 承担处方审核、调配和安全用药咨询服务,1 名执业药师负责不 超过 20 家门店。

  四、强化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特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执业 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建立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 学技术人员信息档案,落实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药学 技术人员配备要求。要督促经营处方药的企业逐年减少使用驻店 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四个最 严”要求,加强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 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 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 措施。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 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坚决予以曝 光,实施多举措多部门联合惩戒。

  五、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一)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工作的宣传力度, 推动社会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识和了解,激励广大执业药师爱岗 敬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鼓励药学技术人员和医(药)学 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加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引 导工作,逐年提升执业药师考试合格率。

  (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促进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药学服务作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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