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之前的注册管理办法,此次变化主要有强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注册的便利性,另外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内容等均有变动。详情如下:
变动一:执业药师注册总则
《新执业药师注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需由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的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等使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相比之前的注册管理办法,这次强调了执业药师的配备。
变动二:注册条件和内容
在《新执业药师注册办法》注册条件和内容中,新增了这些内容: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②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③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④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⑤执业类别: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新增);⑥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新增)。⑦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由之前的不满两年变为不满三年。
变动三:注册程序
在注册程序部分,新增了: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删除了: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②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③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除了以上内容,新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其实还有很多细节变动,大家可以查看《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