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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其中产生一些变动,哪些情形不予注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新的注册条件,详情如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对比之前的注册条件发现,此次新增(二)、(四)、(五)点的内容,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由之前的不满两年变为不满三年。
除了以上内容,新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其实还有很多细节变动,大家可以查看《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