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注册有效期 “减”注册流程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6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办法》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明确了执业药师岗位职责、权利要求,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国家药监部门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其后陆续印发了相关补充意见。2019年,国家药监局、人社部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新要求。此次发布的《办法》在整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后续系列补充意见基础上,落实《规定》要求,完善执业药师注册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充分适应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发展需要。
《办法》共七章41条,明确了执业药师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注册变更和延续、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要求,更加优化注册程序、突出监督管理。
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执业药师权利义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等内容。《办法》将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单独列章,规定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是“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同时,明确执业药师以执业药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等权利,强调执业药师须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维护国家、公众利益,参加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等义务。《办法》还督促执业药师加强继续教育,每年应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执业药师注册是备受业界关注的话题,此次《办法》也有了相应调整。《办法》延长了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与《规定》要求一致,将有效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并优化精简了注册流程,如申请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改由个人承诺和单位证实。同时提出,“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对申报材料形式不再作强制要求,但是申请人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除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等环节时限外,还鼓励各地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缩短注册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提出,通过“互联网+”对执业药师进行信息化管理。国家药监局建立完善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申请人通过该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申请注册。如果存在相关不良信息记录情形和要求,不良信息也会记入该系统。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对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并完善了处理举措,严格惩处措施。如,对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挂证、违规执业等情形,予以责令改正、撤销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等处理。
(转自中国医药报)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Y5Slv4H9Ggjy2ZQ1x4cqt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