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药监局发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表示广西发文,省内部分地区不用配备执业药师。
广西县级地区,不用配备执业药师
近日,广西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解决目前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表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来负责审核处方,指导用药;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应配备、使用合格的业务人员(已经过零售药店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组织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为缓解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分布不均、配备难问题,通知要求,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在部分地区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该政策过渡期限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具体来说,对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且尚未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审核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详细要求如下:
1.位于县级城区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业药师。
2.城镇开发边界基础设施落后区域(视实际情况划定)、县级乡镇、农村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从业药师、药士、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3.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其位于城乡接合部和县级的乡镇、农村地区的门店,按《广西药品零售企业远程药学服务规范(试行)》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4.现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
据了解,根据相关部门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工程系列(医药相关领域)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业药师等。
从业药师,可作为执业药师继续使用
对于从业药师,通知表示,满足以下3点,就可作为执业药师继续使用:
1.由原自治区食药监局组织确认在册。
2.在所登记的零售药店从业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3.近3年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
此外,从业药师继续作为执业药师的截止时间、全国确认登记名单以外从业药师的证书有效期,均为2025年12月31日。
通知还强调,要加大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查处、整治力度,将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予以曝光,另外,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多地实行
梳理发现,除了广西,近期不少省份响应国家药监局要求,发布了“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要求”通知。6月2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表示,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等地药店,可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6月21日,新疆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谈到,在过渡阶段初期(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可配备经过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业务人员。
6月1日,山西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在设置的过度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但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吸引执业药师,药店需注重专业化服务
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数据,截至2021年5月底,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6.8万人。有业内人士认为,从官方数据看,目前执业药师数量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不过大部分执业药师都在城区,数量分布不均衡。
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一方面是由于执业药师数量分布不均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零售药店专业服务能力弱,需要重视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副主任陈皎在曾在论坛公开表示,药店分级分类管理、药品分类管理、执业药师分级管理应该协调统一推进,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同时,结合国情制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
陈皎还指出,零售药店行业要注重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涵养良好的行业生态,去吸引更多的执业药师到药店执业。
其实,药店的专业化相当一部分体现在执业药师的服务上。甘肃执业药师协会会长杨贵元也明确谈到,要真正地让执业药师回归药学服务,为了做到这一点,要从执业药师的收入模式、评价模式,就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