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应试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3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相关要求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2.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4.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5.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自2021年起中专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1.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1。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时间安排及审核地点
报名时间:8月6日9:00—8月15日24:00
审核时间:8月6日—8月16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周六、日休息)
缴费时间:8月6日9:00—8月17日24:00
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5日9:00—10月22日24:00(黑白、彩色均可)
审核地点: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人事考试窗口
四、报名流程及审核方式
参加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报名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特别提醒:请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
(一)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2.己注册的报考人员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须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3.在线验证反馈结果需要24小时,请报考人员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注册或信息完善,以免影响报名。
4.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是系统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验“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验。
5.核验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验”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二)填报信息
1. 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报考人员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 填写报名信息。考试实行工作地属地化管理。拟选择在大连市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报考省份选择大连市,阅读《告知承诺书》、《报考须知》和《报名流程》等文件。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保存。
(三)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具有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五)资格核查与监管
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免予核查。对已作出承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现场核查。
1.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报考免试级别的;
(6)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3.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六)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1.网上缴费统一采用银联支付平台,报考人员使用带有银联标志并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2.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调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七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81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
3.需要缴费收据报销的应试人员,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人事考试窗口领取。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三)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需进行报名资格复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核实践诺情况。资格核查部门在成绩合格人员复核、公示工作中,发现不实承诺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办理复核、领证时间等事宜祥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六、严肃考试纪律
(一)报考人员承诺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五)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
请应试人员严格遵守大连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必须认真阅读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dl.gov.cn/dlrsw/)“专题专栏—人事考试—政策法规”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连市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本次考试考务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调整,请及时关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关通知。
八、重要提示
(一)考试实行工作地属地化管理。拟在大连市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报名系统内省份选择界面一定要选择“大连市”,不要选择辽宁省。
(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应试人员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审核窗口查询。
(三)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我中心无关;中介培训机构承诺的条件不符可代为报名、可以得到考题信息等均为虚假宣传,请应试人员不要相信,谨防上当受骗。
九、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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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8月3日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下划双横线标注△)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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