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河北省药监局再次发文强调,将取消对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的限制,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持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服务: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等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二、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坚决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距离设定和营业面积等限制。按照营业面积、设施、人员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办理药店开设审批。
三、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后,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要动态调整办事指南并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依法列出可量化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行政审批大厅、部门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1、既利好药店人,又利好消费者
去年6月3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中就有提到“经营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该《通知》内容早在省内进行了试点。几个月前,石家庄就取消药店营业面积限制。
“材料少了,证照还能一起办,最重要的是营业面积的限制取消了,为我们节省了不少成本。”石家庄某连锁药店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局办理业务时感慨地说。
据了解,之前石家庄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最低使用面积的要求是:市内五区不得低于80平方米,县城区域不得低于60平方米,乡镇及农村不得低于40平方米。
该市行政审批局也表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规定,一直是限制药店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且不利于药店下沉乡(镇)市场,服务更多基层群众。”
当然,取消营业面积等限制不仅能降低开店成本,还可以促进药店行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能为群众带来益处。
新政的实施,必会打破“稳定”,行业竞争便加剧。不过有竞争便会有创新,有创新才能加速产业的发展。由此看来,无论是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还是取消营业面积限制,对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利的。
2、其他省市“红线”仍在
河北省药监局坚决取消药店营业面积限制这一设定,使得新开药店没了“红线”,但目前多数省市仍对药店面积有相应要求:
上海市
广东省
山东省
此外,也有部分省市虽保留了“红线”,但放宽了限制:
北京市
3、药企或将迎来新契机
随着这一新规的发布,业内认为该地药品零售企业将迎来发展新契机。
新规一方面破除了药品零售企业准入传统政策“壁垒”,合理优化了准入门槛,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规模选择与之适应的场所,减去了不必要的场地费用负担,为企业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场地限制,市场主体分布将更加合理,能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