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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审核通过后考生进行信息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名(如因考生核对不仔细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生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相关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告知其试用单位,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五)考试费用
1、根据沪财综(2000)34号、沪价行(2000)128号文件精神,2011年上海考区医师资格考试费收取标准:执业医师33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310元/人。一次收取(不分实践技能考试费和医学综合笔试费),统筹使用。
2、按市财政局国库处意见,医师资格考试费收取与市财政局连网,电脑打印收据。
3、资格审核及交费地点:市医考办(青海路148号)
日期与时间:4月1-14日(上午9:00-4:30分)(清明节三天休息)
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2011年4月1-14日到青海路148号进行资格审核。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考生根据如下指定时间带齐材料到指定地点审核。
属第二军大学(01)考点的考生:
公卫类(全市):4月6-7日(二天)
临床类执医:4月6-9日(四天)
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02)考点的考生:
口腔类(全市):4月1-2日(二天)
临床类执助(全市):4月1-2日(二天)
临床类执医:4月10-12日(三天)
属上海中医药大学(03)考点的考生:
中医类(全市):4月6-9日(四天)
临床类执医:4月13-15日(三天)
五、附:报名资格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
5、《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6、《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
7、《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
8、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7号)
9、《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10、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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