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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深圳考点报考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严格遵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其相关要求可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查询。
二、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3月30日
按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6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考生须按网上报名须知和流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站(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市考点指定的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者,网上报名无效。
(二)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网上报名时,须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
2、考生所留的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三、现场资格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11年4月1日―4月14日 (上午8:3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为使考点审核工作有序进行,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各试用机构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深圳考点现场审核时间安排表(附件4)的要求进行。
(二)审核地点
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地址:罗湖区贝丽南路1号龙丽园首层),咨询电话:25162320.
(三)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由考生自行在网报系统中打印)。
(1)考生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制证要求。
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报名申请表一经涂改,必须重新打印,并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2)部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函原件(均盖公章)1份。
(3)计划生育部门的考生需提供拟执业机构的上级主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同意函原件(盖公章)1份。
2、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要求: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对应信息一致,毕业学校名称与毕业证书公章内容一致。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如属下列情况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中专升专科、专升本学历应同时提交中专、专科毕业证书。
(2)考生提交的若为自考办发放的《中专自考毕业证书》,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
(3)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a.复员或转业军人,原就读时为军人身份,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复印件;b.大专及以下学历,现学历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教育有关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c.本科及以上学历,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4)持中专学历报考的考生应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未验证的考生在现场报名信息确认之前要做好相关学历证书鉴定(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鉴定部,电话:020-37626990)。
(5)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3、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同时复印在A4纸上。台、港、澳考生还须提交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要求:(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本人工作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5、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或试用单位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要求:(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6、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要求: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2)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3)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要求:《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请考生按以上顺序并以A4纸规格将现场资格审核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所申报材料复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须与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晰可辨。
(四)考生必须亲自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和接受审核。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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