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4年第01号公告和湖南省卫生厅2014年第1号公告,现将我市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故现场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3日9时—3月17日24时。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
(二)现场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4月10日(节假日不上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原则上不接受补报名。请考生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报名资料,到邵阳市卫生局招待所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网上报名无效。
现场确认地点:邵阳市卫生局招待所(邵阳市大祥区南门外砂子坡)。
现场报名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3月 |
24日 |
25日 |
26日 |
27日 |
28日 |
29日 |
30日 | |
绥宁县 |
城步县 |
新宁县 |
武冈市 |
洞口县 |
休息 |
休息 | ||
3/4月 |
3月31日 |
4月1日 |
2日 |
3日 |
4日 |
5日 |
6日 | |
新邵县 |
隆回县 |
邵东县 |
邵阳县 |
市直各医疗机构 |
休息 |
休息 | ||
4月 |
7日 |
8日 |
9日 |
10日 | ||||
休息 |
大祥区 北塔区 双清区 |
特殊原因 未报名的考生 |
特殊原因 未报名的考生 |
(三)报名资料
1、基本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
③试用期满一年考核合格证明(在神州医师网首页上下载);
④小二寸近期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必须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
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⑥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除提交前期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交《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承诺书》。技能考试合格后,必须履行《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承诺书》,在承诺期限内(医学综合笔试前)向考点办提交后续累计试用期满1年的考核合格证明。经考点催促仍未按时提交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当年报考资格。
2、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的,还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工作证明(网报首页上或神州医师网上下载)。
3、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考生,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4、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13年医学综合笔试前进入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请没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速到公安部门办理,以免影响考试。
二、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2014年7月1日至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4年9月13日、14日两天,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4年9月1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报名资格规定及相关报名资料要求
考生可登“神州医师”网站(http://www.cndoctor.cn)查询及下载。
四、考试报名收费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每生220元;医学综合笔试每生240元。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每生210元;医学综合笔试每生130元。
3、收费地点:邵阳市政务中心(邵阳市西湖路国土大厦)。
五、其他
1、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自行打印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和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考点不再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2、2014年7月15日后,考生可在邵阳市卫生局网站查询实践技能考试成绩。2014年12月中旬,考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nmec.org.cn)查询医学综合笔试成绩。医学综合笔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成绩单为准。
3、各相关网址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http://www.nmec.org.cn
神州医师网址:http://www.cndoctor.cn/
邵阳市卫生局网址:http://www.syws.gov.cn
4、咨询电话:0739-2391265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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