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基础知识
了解卫生法的作用,会判断不同形式的卫生法以及区分执法范围。
1.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2.卫生法的形式
(1)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是各种法。
(2)卫生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等。一般是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3)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4)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5)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作为卫生法规范的是强制性卫生标准。
(6)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卫生活动具有约束力。
3.卫生法的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
4.司法的种类可以分为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享有司法权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易错易混点】卫生法的执法范围:
①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执业证书的发放。
②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财务实施暂时性限制、控制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查封场所、设施、财物
③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④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传染病法概述
法定传染病种类和管理是根据实际变化不断在改变,要以最新教材为准。
1.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2.传染病分类
(1)目前我国共有39种法定传染病,甲类(2种,即鼠疫、霍乱)、乙类(26种)和丙类(11种),共39种。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
【易错易混点】在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我国法定传染病有37种。2009年4月30日,原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人感染H9N7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目前共有39种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预防
复习时要知道疾病预防机构的职责,预防接种主要是了解。
1.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菌种、毒种和检测样本,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2)传染病发生、流行监测和预测。
(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4)自然疫源地施工环境的卫生调查。
省级CDC进行施工前卫生调查,竣工后监测。
3.医疗机构的职责
(1)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
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报告时限要牢记,注意报告的机构。
1.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1)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分为:①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②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
(2)报告时限:甲类+乙类按甲类管理:2小时内上报;乙类+丙类:24小时内上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通报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概述、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要点
职业病防治方针及诊断要牢记,注意职业病诊断及异议申请部门。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3.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诊断职业病:职业史+接触史+临表/辅检
5.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异议处理:向诊断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专家库。
7.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法律责任
职业病法律责任的内容较多,对比记忆,效果更佳。
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执法部门: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2)如何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3)违法行为: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执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2)如何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相应职业资格。
(3)违法行为:①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②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收受贿赂。
(2)如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专家资格。
6.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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