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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