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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应试指南变动内容
页码(2020) | 2019年指南 | 2020年指南 | |
202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 新增:“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 ||
239 | 新增“第十四节 医疗纠纷预防和出来条例”整节内容 | ||
242 | 新增:“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药品管理发》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 ||
242 | 《药品管理法》有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附则10章,共104条。 | 数据变动:“附责12章,共155条” | |
243 |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新增: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表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
243 | (二)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修改为:(二)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⑤超过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清洁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
243 |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
243 |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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