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概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病历书写
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急危患者不能及时书写的,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补记。
2.病历资料的复印或者复制
患者有权复印、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告知和报告
1.告知内容与告知要求
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除外。
2.报告与报告时限
发生、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当采取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三)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
(四)尸检
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但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时间)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家属同意)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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