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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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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
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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