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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的管理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处方种类与保存期限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年
注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其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3年
处方开具错误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①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无处方权)
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有权滥用+有权胡用”)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①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②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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