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鉴定的提起
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鉴定专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鉴定原则和依据
1.合议制原则
2.回避原则
3.独立鉴定原则
鉴定程序和要求
1.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
2.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作出鉴定结论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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