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学(abnormal psychology)又称病理心理学(pathological psychology),是研究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发生异常的科学,包括研究认知、情感、意志和智能、人格等方面的异常表现,探讨异常心理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和规律。它不仅要对异常心理现象加以描述、分类和解释,还要说明其本质和发生机理,以便更好地理解、预测和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
变态心理学是医学中发展最早的一个分支。很久以来,心理变态的人常是被人们所排斥或遗弃。人们不把心理障碍看成是疾病,却把心理变态的人看成是邪恶或魔鬼附体。中世纪的欧洲,教士们使用了所谓驱魔术来驱赶魔鬼,大多数病人受鞭笞、火烧和其他人身凌辱与虐待,因为人们相信躯体痛苦难受时魔鬼就会飞离。除了有些“癔症”或抑郁病人被劝服外,这种处理常会导致病人的死亡。当时的社会骚动和对于灾祸的恐惧导致了一种信念,认为情欲是邪恶,女人激起男人产生情欲,因此女人是邪恶。妇女在无情拷打之下被迫忏悔,然后,被绑在火刑柱上烧死。后来,不管女子、男子、儿童,只要是与众不同或稍有不正常行为都会受到指控。心理异常或离奇行为被看成撒旦淫威的表现,结果葬送了百十万人的生命。象这种对心理变态的患者所进行的凌辱和折磨持续了约300年。但同时也有许多医生和学者认为心理变态是疾病,同情精神病人,主张给予帮助和有效的治疗。如Paracelsus(1490~1541)认为心理变态的人只不过是需要治疗的病人而已。他相信这些病人是有心理障碍的人,通过交谈、说服和疏导可以治好。此后,精神病人被送进疯人院,病人常常被带上铁链或锁于笼中。法国大革命(1789)以后,Philipe Pinel医生倡导解除对精神病人的禁锢,主张以关心态度倾听他们诉说,让他们从事有益的劳动。虽然该学说的论点是错误的,它却提出了大脑病变对精神病的病因作用。但大脑病变只能解释一小部分的心理障碍,所以其他研究者又提出了精神病的心理原因学说。其中,F.A.Mesmer主张“动物磁性”是心理障碍的根源。这一学说也无科学根据,但却导致了催眠术的成功应用,并被后人称为梅斯梅尔现象。还有一派学者认为心理变态是由于不愉快的心理体验、隐蔽的冲突和情绪创伤引起,称为分析学派。虽然,我国最早的医学著作《黄帝内经》中已有癫狂篇描述精神病人,但是把精神病视为神鬼作崇的见解也早已存在,少数精神病人被当成有神秘力量的异人加以崇拜,而大多数则受到鞭笞、锁绑、嘲弄和遗弃,“请神送鬼”至今仍时有所闻。
现在认为,心理病理或心理变态是因为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以至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其所以“没有能力”,可能有器质性缺陷(如脑损害)的原因,或是由机能性缺陷(缺乏知识、缺乏能力或动机)的结果,或两者兼而有之。
心理是否变态,常常要由社会文化来决定。我国封建社会里女人要缠足,清朝男人要留长发辫。时至今日,如果再有人表现这些行为,就要被人认为精神不正常。再如喜着异性服装,在西方称为“异装癖”,是一种病态。而我国古代发生的女扮男装抵御外敌的女性却被认为是民族英雄。再如,某些西方国家中,同性恋被认作合法。可见,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的社会文化有不同的行为常模,人们对心理变态有着不同的判断。加之,历史上对心理变态原因的不同解释,以及心理现象本身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心理障碍诊断的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医院或医师中间也常有意见分歧,并不为奇。
这里还有一点应注意,虽然心理变态的人常有明显偏离社会常模的行为,但不能认为行为违反社会常模的人都是“有病”。例如那些强奸犯、凶杀犯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常模,但他们不是病人。心理病理(或心理变态)是因为“没有能力”按社会认为适宜的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罪犯则并非是因为“没有能力”这样做,故应与心理障碍的病人严加区别。诚然,有些犯法者也是心理障碍、智力迟滞和精神病病人,但如果把违法行为或道德败坏的行为都看做是精神病,就将引起伦理判断的混乱,不能有效地惩治罪犯和改造他们。
变态心理学与精神病学虽然研究对象都是心理变态,但它们仍有不同之处。精神病学是从医学角度研究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治疗、护理和预防方法。变态心理学则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异常心理过程和人格特征的原因和发生机制。除精神病外,还要研究非精神病人和正常人在患躯体疾病、用药或其他特殊情境下出现的异常心理和行为。因此,虽然两者叙述的内容十分相似,但着眼点不同,两者各有侧重,论述的范围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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