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 ||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
||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
||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
||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
||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
烧伤创面处理是贯串于整个治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一般处理原则为保护创面,减少渗出;预防和控制创面感染,选用适当的创面外用抗菌剂;尽快地清除失去活力的组织,并立即用各种方法封闭创面;积极预防烧伤后期瘢痕挛缩畸形,争取最大程度地恢复功能和外貌。
(一)清创术
休克期以抗休克治疗为主,在休克得到基本控制,全身情况允许时,及早进行创面的清理。清创要在充分的镇痛、镇静和无菌条件下进行、操作要轻巧,绝不容许过分的洗刷,增加创面损伤因而引起疼痛导致或加重休克。
清创的方法与步骤:
1.简单清创法:适用于污染轻者。用1:2000新洁尔灭液或洗必太溶液等清洗创面及周围皮肤,亦可用生理盐水清洗创面后,周围皮肤用75%酒精消毒,必要时剃去创面周围毛发。
2.污染明显者:用肥皂水加双氧水轻轻拭洗创面及周围皮肤,除去异物与油污,再以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按前述方法进行皮肤消毒。
3.水泡:可作低位剪开引流,让积液排完后,表皮仍可保护创面,剪除已剥脱之表皮,但未剥脱者严禁撕去。
(二)各种创面处理原则
Ⅰ度烧伤无需特殊处理。
浅Ⅱ度烧伤采用包扎疗法。水疱皮未破者用75%酒精纱布包扎。水疱皮已破,清创后创面可用凡士林纱布,各类中药制剂(如地白忍合剂,紫草油,虎杖煎剂等),磺胺嘧啶银(铈、锌)霜剂,糊剂涂布包扎。6-8天首次更换敷料,继续包扎数天,多可愈合。如出现创面感染,及时去除水疱皮,清洗创面,取半暴露或包扎。
深Ⅱ烧伤,取暴露疗法,外涂5-10%磺胺嘧啶银洗必太糊剂,每日1-2次,使坏死组织变成干痂,可最大程度地保留皮肤附件上皮,经3周左右可获痂下愈合。深Ⅱ度创面感染,应及时去除痂皮,创面取半暴露或包扎。最好用异体皮,异种皮、冻干皮等覆盖。超过3周或预计在3周内不能自愈的深Ⅱ度烧伤,应将创面坏死组织切除或消除,在新的基础上植皮,以缩短愈合时间和获得好的功能恢复。
Ⅲ度烧伤,面积较大的需要移植自体皮片才能消灭创面。伤后即取暴露疗法,涂磺胺嘧啶银或3%碘酊,每日3-4次,烤干焦痂使之干透,干燥的焦痂可暂时保护创面,减少渗出,减轻细菌侵入。然后按计划分期批地切除焦痂(坏死组织),植皮。已分离的坏死组织可剪去,如有残存的坏死组织,继续涂磺胺嘧啶 银;如为肉芽创面,可用生理盐水、抗菌药液湿敷,感染一经 制,即行植皮,消灭创面。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