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核心考点汇总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制定《母婴保健法》的目的是: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②婚前医学检查;
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④助产技术;
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⑥新生儿疾病筛查;
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3.技术鉴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3)鉴定人员: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4.行政管理
(1)国家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①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③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许可。
(2)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母婴保健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别。
5.法律责任
相关推荐: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