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
1.传染病管理办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传染病分类
(1)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
(3)丙类传染病:11种。
3.传染病的预防
(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2)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处理: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3)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4)传染病分类报告时限
(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包括:
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处理。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4.控制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有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治疗。
4)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5)《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上述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做出决定。当疫情得到控制,需要解除紧急措施的,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的传染病死者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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