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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临床执业医师高分冲刺试题及答案(3)

来源:考试吧 2016-08-26 9:49:09 要考试,上考试吧! 执业医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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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A2型题
第 6 页:A3型题
第 8 页:B1型题
第 11 页:参考答案

  第21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4:无排卵性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治疗;

  1.一般治疗

  改善全身情况,贫血严重者需输血。保证充分休息。流血时间长者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应用一般止血药物等。

  2.药物治疗

  内分泌治疗极有效,对不同年龄的对象采取不同方法。青春期少女应以止血和调整周期为主。促使卵巢恢复功能和排卵;更年期妇女止血后以调整周期、减少经量为原则。

  (1)止血:对大量出血患者,要求在性激素治疗6小时内明显见效,24~48小时内血止,若96小时以上仍不止血,应考虑有无器质性病变存在。

  雌激素:应用大剂量雌激素可迅速提高血内雌激素浓度,促使子宫内膜生长,短期内修复创面而止血。适用于青春期功血,用苯甲酸雌二醇2mg肌肉注射,每6~8小时一次,可达到快速止血,血止后再用已烯雌酚逐渐减至维持量,即每日1mg。不论应用何种雌激素,2周后开始加用孕激素,使子宫内膜转化,用黄体酮10mg肌注,每日1次,或安宫黄体酮6~10mg口服,每日1次,共7~10日停药。雌、孕激素的同时撤退,有利于子宫内膜同步脱落,一般在停药后3~7日发生撤退性出血。

  孕激素:无排卵型功血由单一雌激素刺激所致,补充孕激素使处于增生期或增生过长的子宫内膜转化为分泌期,停药后内膜脱落,出现撤药性出血。此种内膜脱落较彻底,又称“药物性刮宫”,适用于体内已有一定雌激素水平的患者。用药剂量按临床出血量的多少而定:①若为少量不断出血,可用黄体酮20mg肌注,每日肌注1次,共3~5日。更年期患者配伍应用丙酸睾丸酮25~50mg,每日肌注1次,可增强止血效果;②出血量多的患者,需用大剂量合成孕激素方可止血,如炔诺酮(妇康片)5~7.5mg、甲地孕酮(妇宁片)8mg或安宫黄体酮8~10mg,每小时口服一次,用药3~4次后出血量明显减少或停止,则改为8小时一次,再逐渐减量,每3日递减1/3量直至血止后20日左右,停药后发生撤药性出血。用药期间若有突破性出血,可配伍应用已烯雌酚0.1mg,每日1次;③出血量多者亦可口服短效避孕药,每日4次,每次1丸,血止后递减至维持量,每日1丸,共20日停药。

  (2)调整月经周期:其目的为一方面暂时抑制患者本身的下丘脑-垂体-卵巢轴,使之能恢复正常月经的内分泌调节,另一方面也直接作用于生殖器官。一般需用药三个周期。方法如下:

  雌、孕激素序贯法:即人工周期,从月经期的第五日开始,每晚服已烯雌酚1mg,连服20日,至服药第11日后,每天加服安宫黄体酮6~10mg,两药同时用完停药后3~7日即出血。用三个周期后常能自发排卵。

  雌、孕激素合并用药:使用于育龄期(有避孕要求)和更年期,已烯雌酚0。5mg和安宫黄体酮4mg,于出血第5日起两药并用,每晚1次,连服20日停药,出现出血。

  口服复方避孕药(含雌、孕激素)也有疗效,即从出血第5日起每晚1丸,共20日为一周期。

  (3)促进排卵:用于青春期和育龄期功血者。

  克罗米芬:于出血血第五日起,每晚50mg,连用5日,不宜长期服用。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监测卵泡发育到接近成熟后,连3日肌注HCG,剂量分别为1000U、2000U、5000U。

  人绝经期促性腺激素(HMG):出血干净后,每日肌注HMG1~2支(每支含FSH及LH各75U),直至卵泡发育成熟后停用。

  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排卵率可达90%。

  3.手术治疗

  以刮宫术最常用,既能明确诊断,又能迅速止血。更年期出血患者激素治疗前应常规刮宫,以排除宫腔内器质性病变,对青春期功血刮宫应持谨慎态度。子宫切除术很少用以治疗功血,适用于患者年龄超过40岁,病理诊断为子宫内膜腺瘤型增生过长或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时。通过电凝或激光行子宫内膜去除术,仅用于顽固性功血,尤其对施行子宫切除术有禁忌证者。

  第22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宫内节育器的避孕原理。原理是①干扰着床;②影响受精卵发育;③宫腔内自然环境改变;④宫腔内炎症细胞增多,有毒害胚胎作用;⑤对抗机体囊胚着床的免疫耐受性。因此选择C。

  考点:

  ☆☆☆☆考点9:宫内节育器;

  1.种类: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1)惰性宫内节育器:由惰性原料如金属、硅胶、塑料或尼龙等制成。

  (2)活性宫内节育器:其内含有活性物质如金属、激素、药物及磁性物质等,借以提高避孕效果。

  ①带铜宫内节育器

  带铜T形宫内节育器:是我国目前临床首选的宫内节育器。带铜T形器按宫腔形态设计制成,以塑料为支架,纵杆上绕以铜丝,或在纵杆或横臂套以铜管。铜丝易断裂,现多改用铜套,使放置时间延长至15年。根据铜圈暴露于宫腔的面积不同而分为不同类型,铜的总面积为200mm2时称TCu-200,其他型号尚有TCu220、TCu380A等。带铜T形器在子宫内持续释放具有生物活性的铜离子,而铜离子具有较强的抗生育作用,避孕效果随着铜的表面积增大而增强。TCu380A是目前国际公认性能最佳的宫内节育器。

  带铜V型宫内节育器(VCu-IUD):我国常用的宫内节育器之一。其形状更接近宫腔形态,由不锈钢作支架,外套硅橡胶管,横臂及斜臂铜丝或铜套的面积为200mm2。其带器妊娠、脱落率较低,但出血发生率较高,故因症取出率较高。

  ②药物缓释宫内节育器:或含孕激素,或含孕激素,或含锌、磁、前列腺素合成酶抑制剂等,尚未推广。

  2.宫内节育器放置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凡育龄妇女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而无禁忌证者均可给予放置。禁忌证有:①月经过多过频;②生殖道急、慢性炎症;③生殖器官肿瘤;④子宫畸形;⑤宫颈过松、重度陈旧性宫颈裂伤或子宫脱垂;⑥严重全身性疾患。

  (1)放置时间:常规为月经干净后3~7日放置,人工流产后立即放置,脱落率及因症取出率低。产后一般在满3个月、剖宫产后半年放置。哺乳期放置应先排队早孕可能。

  (2)节育器大小选择:T型节育器依其横臂宽度(mm)分为26、28、30号3种。宫腔深度在7cm以下用26号。

  (3)放置方法:外阴部常规消毒铺巾,双合诊复查子宫大小、位置及附件情况。阴道窥器暴露宫颈后,再次消毒,以宫颈钳夹持宫颈前唇,用子宫探针顺子宫屈向探测宫腔深度。一般不需扩张宫颈管,颈管较紧者应以宫颈扩张器顺序扩至6号。用放置器将节育器推送入宫腔,其上缘必须抵达宫底部,带有尾丝者在距宫口2cm处剪断。观察无出血即可取出宫颈钳及阴道窥器。

  3.副反应及并发症防治

  (1)副反应

  ①出血:可出现经量过多、经期延长或周期中点滴出血。月经过多者应补充铁剂,并选用氟灭酸0.2g,每日3次,共3~5日。止血环酸1~2g,每日服3次,共3~5日。中药止血宁、云南白药。经治疗无效者,应半节育器取出,改用其他方法避孕。

  ②腰酸、腹坠、节育器与宫腔大小或形态不符、位置下移引起子宫收缩所致。可使用解痉药,必要时更换节育器。

  (2)并发症防治

  ①感染:术时消毒不严,术后短期内性交或盆浴均可引起上行感染。应予抗炎治疗,病情严重者,应及时取出IUD。

  ②节育器嵌顿:节育器过大、放置时损伤宫壁或其尖端部分,可致IUD部分或全部嵌入肌壁。发现后应及时取出。

  ③节育器异位多由操作不当,戳穿子宫壁,将节育器放置于子宫外。一旦发生应及时手术取出,适宜绝育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④脱落或带器妊娠:节育器选择不当,位置下移、宫口过松、月经量多等易引起脱落或带器妊娠。IUD脱落确诊后,如要求再放,应选择合适型号或种类。带器妊娠应及时终止妊娠,取出IUD。

  4.节育器的取出

  (1)取器适应证:①因副反应治疗无效或出现并发症者;②改用其他避孕措施或绝育者;③带器妊娠者;④计划再生育者;⑤放置期限已满要求更换者;⑥绝经1年者。

  (2)取器时间:①月经干净后3~7天;②持续阴道流血者,应服抗炎药物3天再取出IUD;③带器妊娠可予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取出IUD。

  (3)取器方法:取器前应通过宫颈口尾丝或B超、X线检查确定宫腔内是否有节育器及其类型。步骤:①消毒、铺巾检查等与放置术同;②探查宫腔深度及方向、探查IUD位置;③有尾丝者,用血管钳夹住后轻轻牵引取出(不用探查宫腔)。无尾丝者,以取环钩钩住节育器牵引取出。取器困难者应在B超监护下操作。

  第23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0:结核性脑膜炎的临床表现;

  1.典型结脑起病多较缓慢。根据临床表现,病程大致可分为3期:

  (1)早期(前驱期)

  约1~2周表现为小儿性格改变,如少言、懒动、易倦、喜哭、易怒等。临床症状可有发热、纳差、盗汗、消瘦、呕吐、便秘(婴儿可为腹泻)等。年长儿可自诉头痛,多较轻微或非持续性,婴儿则表现为蹙眉皱额,或凝视、嗜睡等。

  (2)中期(脑膜刺激期)

  约1~2周,可有头痛、喷射性呕吐、嗜睡或惊厥。此期出现明显脑膜刺激征,颈项强直,克氏征、布氏征阳性。婴幼儿前囟膨隆。颅神经障碍可出现,最常见者为面神经瘫痪,其次为动眼神经和外展神经瘫痪。部分患儿出现脑炎体征,如定向障碍、运动障碍和语言障碍;眼底检查可见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炎或脉络膜粟粒状结核结节。

  (3)晚期(昏迷期)

  约1~3周,症状逐渐加重,昏迷、半昏迷、频繁惊厥,最终脑疝死亡。

  2.不典型结脑

  约占6.2%,主要表现以下特点:

  (1)婴幼儿起病急,进展较快,有时仅以惊厥为主;

  (2)早期出现脑实质损害者可表现为舞蹈症或精神障碍;

  (3)早期出现时血管损害者可表现为肢体瘫痪;

  (4)合并脑结核瘤者可出现类似颅内肿瘤表现;

  (5)当颅外结核病变极其严重时,可掩盖脑膜炎症状而不易识别;

  (6)在抗结核治疗过程中发生脑膜炎时,常表现为顿挫型。

  第24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5:支气管肺炎的对症治疗;

  1.氧疗

  一般用鼻前庭导管,氧流量为0.5~1L/min;氧浓度不超过40%;氧宜湿化,以免损害气道纤毛上皮细胞及使痰液粘稠。缺氧明显者宜用面罩给氧,氧流量为2~4L/min,氧浓度为50~60%。若出现呼吸衰竭,应使用人工呼吸器。

  2.保持呼吸道通畅

  (1)祛痰剂;复方甘草合剂;

  (2)雾化吸入:α糜蛋白酶可裂解痰液中的粘蛋白;

  (3)支气管解痉剂;对喘憋严重者可选用;④保证液体摄入量,有利于痰液排出。

  3.心力衰竭的治疗

  除除镇静、给氧外,必要时可用洋地黄制剂强心治疗。

  4.腹胀的治疗

  伴低钾血症者,及时补钾;如系中毒性肠麻痹,应禁食、胃肠减压,皮下注射新斯的明每次0.04mg/kg.亦可联用酚妥拉明(0.5mg/kg)及阿拉明(0.25mg/kg),溶于10%葡萄糖20~30ml静滴,2小时后可重复应用,一般2~4次可缓解。

  5.感染性休克、脑水肿、呼吸衰竭的治疗。

  6.纠正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

  第25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小儿泌尿系统的生理特点;

  肾脏有许多生理功能,概括可分为:

  1.排泄体内代谢终末产物,如尿素、有机酸等;

  2.调节机体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维持内环境相对稳定;

  3.肾内分泌功能,能产生和分泌肾素、血管紧张素、前列腺素、激肽酶、促红细胞生成素、利钠激素,1,25-(OH)2D3等。

  但婴幼儿肾脏的生理功能尚未完全成熟,直到1~1.5岁才能达到成人水平。表现为;

  (1)肾小球滤过功能:新生儿肾皮质肾小球发育不良,由于心搏出量小、动脉 血压低所致肾灌注不足,肾入球与出球小动脉阻力高及滤过膜面积小,故新生儿出生时肾小球滤过率仅为20ml/(min•1.73m2),生后1周为成人的1/4,3~6月为成人的1/2,6~12月为成人的3/4,故影响过量水、电解质的排出。

  (2)肾小管的重吸收和排泄功能:新生儿近曲小管显微结构与成人无区别,但肾小管刷状缘不如成人致密,小管功能尚不成熟,故葡萄糖肾阈减低,易发生糖尿。近端肾小管吸收钠能力不足,如输入不足,可致低钠血症。新生儿血浆中醛固酮水平较高,有利于保钠,但肾小管调节能力有限,过多输入钠离子可致钠、水潴留。生后10天内,血钾水平高,排钾能力有限,故有高钾血症倾向,应避免钾离子的输入。

  (3)浓缩和稀释功能:新生儿及婴幼儿由于肾小球滤过率低、肾小管功能不成熟、髓袢较短、肾小管对血管加压素反应差,间质难以建立浓度梯度,内髓中尿素形成少及抗利尿激素分泌相对不足,故尿浓缩功能降低。婴儿每由尿中排出1 mmol溶质所需水分为成人的2~3倍。婴幼儿脱水时尿渗透压最高不超过700mmol/L,成人为1400mmol/L。故入量不足时易发生脱水现象,甚至诱发急性肾功能不全。新生儿及幼婴尿稀释功能接近成人,可将尿稀释至400mmol/L,但利尿速度慢,水负荷过重时易出现水肿。

  (4)酸碱平衡功能:新生儿生后为轻度酸中毒状态,肾小管重吸收HCO3-及分泌H+、NH3能力低,且磷酸盐排泄少,故易发生酸中毒。

  (5)肾脏的内分泌功能:肾脏是一个重要的内分泌器官,它可以产生肾素、前列腺素、促红细胞生成素、1,25-(OH)2D3、新肽释放酶、利钠激素等,对血压、水电解质平衡、红细胞生成和钙磷代谢起重要作用。新生儿血浆、血管紧张素和醛固酮均高于成人,前列腺素合成速率较低。促红细胞生成素在胎儿期合成较多,生后随血氧分压的增高而合成减少。

  第26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5:化脓性脑膜炎的诊断;

  早期正确的诊断及治疗是决定预后的关键。凡遇有下列情况应警惕化脑的可能:

  1.婴儿有不明原因的高热,持续不退,经一般治疗无效;

  2.患儿有呼吸道感染、中耳炎、乳突炎、头面部脓疖、败血症,伴有神经系统症状;

  3.有皮肤窦道或脑脊膜膨出、头颅外伤,同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

  4.婴幼儿初次高热惊厥、但不能以一般高热惊厥解释者。对上述可疑病例应及时作脑脊液检查,以明确诊断。不同病原体脑膜炎的脑脊液改变如下表:

  典型化脑的脑脊液外观混浊甚至呈脓样;压力明显增高;白细胞数显著增多达1000×106/L,分类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糖含量显著降低,常<1.1mmol/L,甚至为零,蛋白质含量增多,常>1000mg/L。有时在疾病早期菌血症时脑脊液常规检查可正常,此时脑脊液或血中细菌培养已可为阳性,因此1天后应再次复查脑脊液。就诊前过短期不规则抗生素治疗的化脑患儿,其脑脊液改变可不典型,细菌培养亦可为阴性,应结合病史及临床表现谨慎判断以免误诊。

  明确致病菌是有效治疗的保证。化脑的确诊必须依靠脑脊液涂片,细菌培养,对流免疫电泳等抗原检查法。为提高培养阳性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在使用抗生素前采集标本;

  2.标本必须收集在无菌玻璃试管内,并在何温条件下迅速送检;

  3.最好分别在有氧和无氧条件下进行培养;

  4.经过治疗者,应在培养基内加对氨苯甲酸及青霉素酶,以提高阳性率。

  化脑患儿进行腰穿的禁忌证:

  1.患儿有剧烈头痛、频繁呕吐、惊厥、血压增高等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

  2.严重心肺功能不全或休克;

  3.腰穿局部皮肤感染。对颅内压增高明显的患儿,腰穿前可先快速静滴甘露醇降低颅内压,半小时后选用带有内芯的腰穿针穿刺,以防发生脑疝。

  第27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8:苯的接触途径及毒作用表现;

  苯属芳香烃类化合物,有特殊芳香气味。常温下为油状液体,沸点80.1℃,蒸气密度为2.8。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及丙酮等有机溶剂。

  1.苯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接触的途径有:

  (1)煤焦油分馏或石油裂解生产苯及其同系物甲苯、二甲苯时。

  (2)用作化工原料,如生产酚、硝基苯、香料、药物,合成纤维、塑料、染料等。

  (3)苯用作溶剂及稀释剂,如制药、橡胶加工、有机合成及印刷等工业中用作溶剂;在喷漆制鞋行业中用作稀释剂。

  (4)在现代生活中,住宅装潢、工艺品等制作方面。

  2.毒作用表现

  (1)急性中毒

  急性苯中毒是由于短时间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例如在密闭船舱、室内喷液时吸入大量苯蒸气而引起。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轻者出现粘膜刺激症状,患者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随后出现兴奋或酒醉状态,严重时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呼吸和循环衰竭。目前急性中毒罕见。

  (2)慢性中毒

  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患者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综合征的表现。造血系统损害以白细胞数减少最常见,主要为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数低于4×109/L有诊断意义。除数量变化外,中性粒细胞中出现中毒颗粒或空泡时,示有退行性变化。此外,血小板亦出现降低,皮下及粘膜有出血倾向,血小板数减至80×109/L有诊断意义。出血倾向与血小板数往往不平行。中毒晚期可出现全血细胞减少,致再生障碍性贫血。苯尚可引起白血病。

  (3)局部作用

  皮肤经常直接接触苯,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以致皲裂,有的出现过敏性湿疹。

  第28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4:医德评价的依据;

  医德评价的依据包括医学动机和效果、医学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活动是由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构成的,而主观动机要转化为客观效果,还必须要经过一个目的与手段的中介环节。那么,在评价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活动时,究竟是看主观动机或是看客观效果,是看目的或是看手段,这就是医德评价的依据。根据唯物主义的辩证观点,医德评价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防止片面的以唯动机论或唯效果论、以唯目的论或唯手段论去评价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活动。依据医学目的选择医疗手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有效性原则、优化原则、一致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

  第29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注解:

  1.概念:本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业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主体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下列情况者应区别对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

  (5)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因为过失才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6)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两等)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等)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人工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情形的;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五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注解: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尽管在实践中两者多有交叉,但是依其所占的主要份量来进行分类,还是不难定性的。据此,医疗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人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责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第30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第三单元 血液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2: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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