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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9:肾病综合征的并发症;
1.感染
由于免疫球蛋白从尿中丢失,机体合成不足及细胞免疫功能紊乱,补体功能不足、蛋白营养不良、水肿、免疫抑制剂的应用,故肾病综合征患儿易患感染,最常见的是呼吸道感染。细菌性感染以肺炎球菌感染为主,近年大肠杆菌感染亦见增加,病毒感染亦多见。常见有呼吸道、泌尿道、皮肤感染及原发性腹膜炎等。
2.电解质紊乱
最常见为低钾、低钠及低钙血症。长期禁盐、纳差,有时腹泻,呕吐及过多应用得尿剂,是低钾、低钠的常见原因,患儿出现厌食、乏力、精神萎靡,甚至血压下降、休克、惊厥。由于维生素D结合蛋白从尿中丢失及激素应用,故影响肠钙的吸收,伴甲状旁腺功能亢进,临床出现低钙、骨质疏松等表现。
3.血管栓塞
肾病综合征高凝状态致血栓形成发生率较高,常见肾静脉血栓形成发生率为1.8%,常见临床表现主要有腰痛、肾区叩击痛、肉眼血尿,有些患儿可能突发急性肾功能衰竭,B超下有些可见单肾增大。
肾病综合征并发血管栓塞原因很多,包括:
(1)肝脏合成凝血因子增加;
(2)尿中丢失抗凝血酶;
(3)高脂血症血液粘稠、血流缓慢、血小板聚集增加;
(4)感染或血管壁损伤激活内源性凝血系统;
(5)利尿剂的应用、血容量减少,血液浓缩;
(6)激素应用促进高凝等。
4.低血容量休克
因血浆白蛋白降低使血浆胶体渗透压下降使患儿高度水肿,故本病常有血容量相对不足,加上长期忌盐,如伴有急剧体液丢失(如呕吐、腹泻、大剂量利尿等)即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
5.急性肾功能损伤
本病部分病人在病程中出现急性肾功能减退及肾小管功能障碍。
第22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0:肾病综合征的诊断;
凡具备“三高一低”四大特征,排除乙肝病毒相关肾炎、紫癜、狼疮性肾炎、药物中毒等引起的继发性肾病综合征,即可诊断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对于激素治疗不敏感者或反复复发者应争取肾活检以明确病理类型,指导诊断及治疗。
第23题
试题答案:E
第24题
试题答案:E
试题解析: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是由于甲状腺激素合成不足所造成的一种疾病,故需终生服用甲状腺素片。
考点:
☆☆☆☆☆考点5: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的治疗;
一般在生后1~2个月即开始治疗者,较少遗留神经系统损害,因此治疗开始时间越早越好。
1.甲状腺素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甲状腺功能减低症,都需要甲状腺素终生治疗,以维持正常生理功能;
(2)应从小剂量开始,每1~2周增加1次剂量,直至临床症状改善、血清T4和TSH正常后,再以维持量使用;
(3)常用药物包括L-甲状腺素钠,婴儿用量为每日8~14μg/kg,儿童为每日4μg/kg。用甲状腺干粉片,其缺点是药物中含有的T3可能会使血清T3浓度过高。
2.用药监测及随访
(1)甲状腺素用量不足时,患儿身高增长及骨骼生长迟缓,用量过大则可引起烦躁、多汗、消瘦、腹痛和腹泻等症状。由于个体差异甚大,因此用药过程中应进行血清T4和TSH的监测,随时调整剂量;
(2)在治疗开始后,应每2周随访1次;在血清T4和TSH正常后,可改为每3个月一次;服药1~2年后可减为6个月1次。
第25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7:离散趋势指标;
频数分布有集中趋势和离散趋势两个重要特征,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反映资料的分布特征。除集中趋势指标外,还需用离散度指标反映一组同质观察值的变异度。常用的指标有全距、四分位数间距、方差、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1.全距(R)
全距亦称极差,为一组同质观察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它反映了个体差异的范围,全距大,说明变异度大。
2.四分位数间距(Q)
为上四分位数Qu(即P75)与下四分位数QL(即P25)之差。其间包括了一组观察值的一半,故四分位数间距可看成是中间50%观察值的极差。其数值越大,变异度越大,反之,变异度越小。四分位数间距较全距稳定,但仍未考虑全部观察值的变异度。常用于描述偏态分布以及分布的一端或两端无确切数值资料的离散程度。
3.方差
为了全面考虑观察值的变异情况,克服全距和四分位数间距的缺点,需计算总体中每个观察值X与总体均数#的差值(X-μ),称之为离均差。由于∑(X-μ)=0,不能反映变异度的大小,而用离均差平方和∑(X-μ)2反映之。同时还应考虑观察值个数N的影响,用其均数,即总体方差,用σ2表示。
由于实际工作中,往往得到的是样本资料,总体均数μ是未知的,所以只能用样本均数 作为μ的估计值,即用∑(X- )2代替∑(X-μ)2,用样本例数n代替N,但按上式计算的结果常比实际的σ2低。英国统计学家W•S•Gosset提出用n-1代替N来校正。这就是样本方差S2,其公式为
式中的n-1称为自由度。
4.标准差
因方差的度量单位是原度量单位的平方,故将方差开方,恢复成原度量单位,得总体标准差σ和样本标准差s。
离均差平方和 亦等于 ,于是,标准差的计算公式可写成:
直接法:
加权法:
5.变异系数(CV)
第26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11:汞中毒的诊断;
应根据职业接触史、临床症状、体征以及生物材料中汞测定作出汞中毒的诊断。
1.急性汞中毒
尿汞往往增高,结合接触史诊断不难。
2.慢性汞中毒
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轻度中毒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口腔炎以及手指、舌、眼睑轻微震颤,尿汞常超过正常值。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体征外,尚有易兴奋症,明显的手指震颤,尿汞可增高。重度中毒表现为中毒性脑病;精神性格改变显著,手、足及全身出现粗大震颤,四肢共济失调,尿汞增高或正常。由于尿汞的波动较大,宜根据多次测定结果加以综合分析。
3.汞吸收
尿汞超过正常,无明显中毒症状。
目前规定尿汞正常值为上限250Nmol/L(0.05mg/L)(双硫腙法)、100Nmol/L(0.02mg/L)(无焰原子吸收法)或50nmol/L(0.01mg/L)(蛋白沉淀法)。
4.职业禁忌证
神经系统、肝、肾器质性疾病、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精神病者均不宜从事汞作业。
第27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刺激性气体对机体的致病作用;
1.刺激性气体对机体的致病作用
刺激性气体是一类对机体眼、呼吸道粘膜和皮肤具有以刺激作用为主要特征的化学物。
(1)刺激性气体所致病变部位和病变程度主要取决于毒物的溶解度和浓度。前者与毒物作用部位有关,后者则与病变程度有关。
①急性作用
短时间高浓度吸入或接触引起的病变,多发生于意外泄漏或喷溅事故。
1)局部炎症:短时间高浓度吸入或接触水溶性大的刺激性气体,如氯气、氨等,主要在接触的局部或上呼吸道引起局部急性炎症反应,如急性眼结膜炎、角膜炎或角膜腐蚀脱落,咽喉痉挛和水肿,局部皮肤灼伤等。
2)全身中毒:吸入刺激性气体,尤其是水溶性小的气体,如光气、氮氧化物等,可到达呼吸道深部的细支气管和肺泡,容易引起中毒性肺水肿及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等损害。
3)变态反应:如氯气中毒和二异氰酸甲苯酯引起的变态反应性哮喘性支气管炎。
②慢性损害
长期低浓度刺激性气体接触可以引起慢性炎症,如慢性结膜炎、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牙齿酸蚀征;接触性或过敏性皮炎。
③中毒性肺水肿
刺激性气体中毒性肺水肿是刺激性气体引起肺泡和肺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所致肺间质和肺泡的水分淤滞。它是刺激性气体中毒对人群健康的最大威胁。
刺激性气体中毒性肺水肿的病程可分4期:
1)刺激期:刺激性气体均可有程度和持续时间不等的呼吸道刺激症状和全身反应,如咳嗽、胸闷、气急、头晕、恶心、呕吐等。水溶性小的刺激性气体,有时症状可不明显。
2)潜伏期:刺激期后患者自觉症状减轻或消失,但潜在的病理变化仍在发展,属“假愈期”,潜伏期的长短取决于刺激性气体的溶解度和浓度,一般为2~8小时,水溶性小的可达36~48小时,甚至72小时。
3)水肿期:症状剧烈,出现剧咳、呼吸困难、烦躁不安、咯出大量粉红色泡沫性痰。患者面色苍白,指端和口唇可呈明显发组,脉搏加快,呼吸频数,血压下降,两肺满布湿啰音,体温升高。实验室检查白细胞总数增高。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降低。X线胸片示肺野透亮度减低、肺纹增多、增粗、紊乱;两肺呈散在的或局限性边缘模糊的点片状阴影,有的可融合成状如蝴蝶的大片状阴影。
4)恢复期:一般3~4天症状减轻,7~11天可基本恢复。较重的中毒性肺水肿可后遗肺功能障碍。
2.预防和控制
刺激性气体对人群的严重危害是突发性事故造成的群体性中毒和死亡,因此,预防控制的重点是消除事故隐患,早期发现和预防重度中毒,加强现场急救,预防控制并发症。
(1)病因控制
①消除事故隐患,控制接触水平:
1)加强对化学反应锅、输送管道、贮槽或钢瓶等的维修及灌注、储存和运送通道的安全防范,做好防爆、防火,防止跑、冒、滴、漏。
2)生产和使用刺激性气体的设备和过程实行密闭化、自动化及局部吸出式通风,做好废气的回收和利用。
3)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及时发现刺激性气体超过最高容许浓度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4)提高作业人员素质与自我保健意识。加强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穿戴防护衣帽和防毒口罩。
②提高现场急救水平,控制毒物吸收
1)尽快使染毒者脱离接触,进入空气新鲜地带,迅速脱去污染衣服,皮肤、眼染毒即刻进行清洗或中和解毒,视吸入或接触气体为酸性或碱性,分别以3%~5%碳酸氢钠或3%~5%硼酸、柠檬酸冲洗,或湿敷,或呼吸道雾化吸入。
2)有潜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应配置急救设备,如防毒面具、冲洗设备等。
(2)预防和早期检出重度中毒对接触人群中可能发生肺水肿者,进行密切观察至少48~72小时,绝对休息,保持安静,必要时给予镇静剂和地塞米松等处理;对可能发生喉头水肿或痉挛导致窒息者,及时进行处理。
(3)治疗与预防并发症
①通气吸氧,纠正缺氧。
②早期、短程、足量使用激素。
③限制静脉补液,保持出入量负平衡。
④合理应用利尿剂、脱水剂,减少肺循环血容量,同时注意防止低血容量休克和电解质紊乱。
⑤合理应用抗生素。
采用上述综合治疗,合理处理治疗矛盾,控制肺水肿的发展,预防ARDS、脑水肿及多脏器损害。
第28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14:矽肺及其病因;
1.矽肺是由于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较高的粉尘后所致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伴有矽结节形成为特征的疾病。
2.病因
硅(矽)在自然界分布很广,地壳中分布度为25.7%,自然界中常以二氧化硅或硅酸盐的形式存在。石英中游离二氧化硅量可达99%,故通常以石英代表游离二氧化硅,接触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作业,称为矽尘作业。
第29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4: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与医学道德;
1.医患关系民主化趋势对医师道德的要求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发展,医患关系的民主化趋势在增强,“指导-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逐步成为医患关系的主流。病人地位的不断上升,病人的要求也明显地呈现多元化、多层次趋势。医患关系中出现了不合作、不协调乃至冲突现象。
医患关系的民主化趋势要求医师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
2.医患关系法制化趋势对医师道德的要求
传统的医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道德规范维系的。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病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法律规范逐步成为医患关系的制约手段。例如对“知情同意”、“保密”,一些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文,我国《执业医师法》的颁布为医患关系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其他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文件正在制定中。但是,医患关系的法制化趋势也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制化建设所以对道德进步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因为法律反映着道德进步的要求。法治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法治的力量只有以道德建设的发展为依托、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果。
3.医患关系物化趋势对医师道德的要求
传统的医患关系具有直接性、稳定性、整体性等特点,医生了解和掌握病人的病情主要依靠医生对病人的直接体检。随着实验医学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大量的诊疗设备的介入使医生的诊断、治疗越来越有效,医生对这些设备的依赖性逐步增强,医疗机器隔阂了医患之间的联系,制约了医患之间在感情、思想上的交流,医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物化了。医生重视的只是疾病本身。疾病和患病的人被分割开来,自然的人与社会的人、生理的人与有思想和情感的人被割裂开来。
医患关系的物化趋势要求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在应用高新技术中关心病人、尊重病人,融洽与病人之间的关系。
第30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第三单元 血液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9: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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