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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题
试题答案:E
试题解析:
脑震荡伤后短暂意识障碍,逆行性遗忘,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脑脊液检查无红细胞。CT检查颅内无异常发现。留诊24小时。解除病人思想顾虑。对症治疗。
考点:
☆☆☆☆☆考点5:脑震荡;
1.临床表现及诊断
(1)伤后短暂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2)逆行性遗忘:醒后不能回忆受伤当时乃至伤前一段时间内的情况。
(3)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
(4)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
(5)脑脊液检查无红细胞。
(6)CT检查颅内无异常发现。
2.治疗
(1)留诊24小时。
(2)解除病人思想顾虑。卧床休息1周。
(3)对症治疗。
(4)颅骨X线摄片、头颅CT检查。
(5)观察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及神经系统体征变化以发现继发性颅内血肿。
(6)告知病情有可能进展、恶化,如迟发性颅内血肿形成。
第22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23:胎盘早剥;
1.定义
妊娠20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称胎盘早剥。
2.病因
(1)血管病变:重度妊高征、慢性高血压及慢性肾炎孕妇,底蜕膜螺旋小动脉痉挛或硬化,引起血管破裂流至底蜕膜层形成胎盘后血肿,导致胎盘从宫壁剥离。
(2)机械性因素:孕妇腹部直接受撞击、摔倒腹部直接触地、外倒转术矫正胎位、脐带过短或脐带绕颈、在分娩过程中胎先露部下降、双胎妊娠第一儿娩出过快、羊水过多破膜羊水流出过快,均可导致胎盘自宫壁剥离。
(3)子宫静脉压突然升高:孕产妇于妊娠晚期或临产后长时间仰卧位发生低血压,子宫静脉瘀血,静脉压升高,蜕膜静脉床破裂,胎盘自宫壁剥离。
3.类型
胎盘早剥分为显性剥离(轻型)、隐性剥离(重型)及混合性3种类型,主要病理变化是底蜕膜出血,形成血肿,使胎盘自附着处剥离。
4.临床表现及诊断要点
(1)轻型:外出血为主,胎盘剥离面不超过胎盘的1/3,多见于分娩期。主要症状为阴道流血,量不多,伴轻度腹痛,贫血体征不显著。腹部检查子宫软,宫缩有间歇,子宫大小与孕周相符,胎位清楚,胎心率正常。产后查胎盘见胎盘母体面有凝血块及压迹。
(2)重型:内出血为主,胎盘剥离面超过胎盘的1/3,有较大胎盘后血肿,多见于重度妊高征。主要症状为突然发生的持续性腹痛和腰酸、腰痛,积血越多疼痛越剧烈,严重时出现休克征象。无或少量阴道流血,贫血程度与外出血量不符。腹部检查子宫板状硬,有压痛,尤以胎盘附着处明显。随胎盘后血肿不断增大,子宫底升高。压痛明显,间歇期不放松,胎位不清,若胎盘剥离面超过胎盘的1/2或以上,胎心多消失。
(3)辅助检查
B型超声检查:显示胎盘与子宫壁之间出现液性暗区.对可疑及轻型有较大帮助.重型见到暗区内出现光点反射(积血机化)、胎盘绒毛板向羊膜腔凸出。
实验室检查:包括全血细胞计数及凝血功能检查。若并发DIC应做筛选试验及纤溶确诊试验。
5.并发症及对母儿的影响:胎盘早剥对母婴预后影响极大。剖宫产率、贫血、产后出血率、DIC发生率均升高,新生儿窒息率、早产率,围生儿死亡率明显升高。
6.鉴别诊断:轻型应与前置胎盘、重型应与先兆子宫破裂相鉴别。
7.治疗
(1)纠正休克:及时输新鲜血,既补充血容量,又补充凝血因子。
(2)及时终止妊娠:一旦确诊,及时终止妊娠。
①经阴道分娩:经产妇,一般情况好,出血以显性为主,宫口已开大,估计短时间内能迅速分娩者,试经阴道分娩。破膜后腹带包裹腹部,压迫胎盘使不再剥离,并促进宫缩,必要时静滴催产素缩短产程。
②剖宫产:重型胎盘早剥,特别是初产妇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束分娩者;胎盘早剥虽属轻型,但有胎儿窘迫征象,需抢救胎儿者;重型胎盘早剥,胎儿已死,产妇病情恶化,处于危险之中又不能立即分娩者;破膜引产后,产程无进展者,均应及时剖宫产。
(3)防止产后出血:分娩后应及时应用宫缩剂,并按摩子宫。若经各种措施仍不能控制出血,子宫收缩不佳时,需及时作子宫切除术。若大早出血且无凝血块,应考虑为凝血功能障碍,按凝血功能障碍处理,输新鲜血、纤维蛋白原、新鲜血浆,使用肝素于DIC高凝阶段。
☆☆☆考点12:第三产程的临床表现;
由于子宫腔容积突然明显缩小,胎盘不能相应缩小而与子宫壁发生错位而剥离。胎盘剥离征象有:
1.子宫体变硬呈球形,胎盘剥离后降至子宫下段,下段被扩张,子宫体呈狭长形被推向上,子宫底升高达脐上;
2.剥离的胎盘降至子宫下段,阴道口外露的一段脐带自行延长;
3.阴道少量流血;
4.用手掌尺侧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轻压子宫下段时,子宫体上升而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
胎盘剥离及排出方式有两种:
(1)胎儿面娩出式:胎盘胎儿面先排出;
(2)母体面娩出式:胎盘母体面先排出。
第23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7: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的临床表现;
体重不增是最先出现的症状,继之体重下降,病久者身高也低于正常。皮下脂肪逐渐减少或消失,首先为腹部,其次为躯干、臀部、四肢,最后为面颊部。腹部皮下脂肪层厚度是判断营养不良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随营养不良程度加重,除体重减轻、皮下脂肪减少更明显外,逐渐出现全身症状及生化代谢改变。重度营养不良时皮下脂肪消失殆尽、皮包骨样、面如老人,反应差、呆滞,肌肉萎缩,肌张力低下,低体温、脉搏缓慢,心电图呈低电压、T波可低平。不同程度营养不良的临床表现详见下表:
第24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6:维生素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的治疗;
应立即控制惊厥,解除喉痉挛,补充钙剂。
1.急救处理
可用苯巴比妥,水合氯醛或地西泮迅速控制症状,对喉痉挛者应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行气管插管。
2.钙剂治疗
用10%葡萄糖酸钙5~10mL加入葡萄糖10~20ml缓慢静脉注射(10分钟以上)或静脉滴注,钙剂注射不可过快,否则有引起心跳骤停的危险。惊厥反复发作者每日可重复使用钙剂2~3次,直至惊厥停止,以后改口服钙剂治疗。钙剂不宜与乳类同服,以免形成凝块影响其吸收。
3.维生素D治疗
应用钙剂后即可同时用维生素D治疗:
①口服法:每日给维生素D0.2~0.4万IU,或1,25-(OH)2D3(罗钙全)0.5~2μg,连服2~4周后改为预防量,恢复期可用预防量维持。需长期大量服用维生素D时宜用纯维生素D制剂,而不宜用鱼肝油,以防维生素A中毒;
②突击疗法:有并发症或不能口服者,或重症佝偻病者,可用此法。肌注维生素D320~30IU,一般1次即可,1月后随访若明显好转,改预防量口服维持,若好转不明显,可再肌注1次。
第25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5:苯丙酮尿症的临床表现;
绝大多数PKU患儿为典型病例,仅1%左右为BH4缺乏型。患儿出生时都正常,随着进奶以后,通常在3~6个月时初现症状,1岁时症状明显。
1.神经系统
以智能发育落后为主,可有行为异常、多动或有肌痉挛、癫痫小发作,甚至惊厥(约25%),少数肌张力增高和腱反射亢进。BH4缺乏型患儿的神经系统症状出现较早且较严重,常见肌张力减低,嗜睡和惊厥,智能落后明显,如不经治疗常在幼儿期死亡。
2.外观
出生数月后因黑色素合成不足,毛发、皮肤和虹膜色泽变浅。
3.其他
常见呕吐和皮肤湿疹,由于排出苯乙酸,尿和汗液有鼠尿臭味。
第26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9:室间隔缺损的临床表现和并发症;
小型缺损可无明显症状,生长发育不受影响,有可能自行闭合,特别是1岁以内。仅体检时发现胸骨左缘第3~4肋间听到响亮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第二音稍增强(即所谓Roger病)。大型缺损出现体循环供血不足的表现,如生长发育落后、呼吸急促,多汗,吃奶费劲常要间歇,消瘦、苍白、乏力,易患呼吸道感染甚至心力衰竭。有时出现声音嘶哑(系扩张的肺动脉压迫喉返神经),当剧烈哭吵、咳嗽或肺炎时,可出现暂时性青紫。体检;心前区隆起,心界增大,心尖搏动弥散,胸骨左缘第3~4肋间可闻及Ⅲ~Ⅴ级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传导广泛,杂音最响部位可触及震颤。肺血流量大于体循环一倍以上时,在心尖区听到舒张期杂音(系二尖瓣相对狭窄所致),肺动脉第二音亢进。缺损很大且伴有明显肺动脉高压者,右心室压力亦显著升高,此时左向右分流减少,甚至出现右向左分流,而出现青紫。形成永久性肺动脉高压时,患儿呈现持续青紫,即称艾森曼格综合征。并发症是:支气管肺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肺水肿及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
第27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小儿泌尿系统的生理特点;
肾脏有许多生理功能,概括可分为:
1.排泄体内代谢终末产物,如尿素、有机酸等;
2.调节机体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维持内环境相对稳定;
3.肾内分泌功能,能产生和分泌肾素、血管紧张素、前列腺素、激肽酶、促红细胞生成素、利钠激素,1,25-(OH)2D3等。
但婴幼儿肾脏的生理功能尚未完全成熟,直到1~1.5岁才能达到成人水平。表现为;
(1)肾小球滤过功能:新生儿肾皮质肾小球发育不良,由于心搏出量小、动脉 血压低所致肾灌注不足,肾入球与出球小动脉阻力高及滤过膜面积小,故新生儿出生时肾小球滤过率仅为20ml/(min•1.73m2),生后1周为成人的1/4,3~6月为成人的1/2,6~12月为成人的3/4,故影响过量水、电解质的排出。
(2)肾小管的重吸收和排泄功能:新生儿近曲小管显微结构与成人无区别,但肾小管刷状缘不如成人致密,小管功能尚不成熟,故葡萄糖肾阈减低,易发生糖尿。近端肾小管吸收钠能力不足,如输入不足,可致低钠血症。新生儿血浆中醛固酮水平较高,有利于保钠,但肾小管调节能力有限,过多输入钠离子可致钠、水潴留。生后10天内,血钾水平高,排钾能力有限,故有高钾血症倾向,应避免钾离子的输入。
(3)浓缩和稀释功能:新生儿及婴幼儿由于肾小球滤过率低、肾小管功能不成熟、髓袢较短、肾小管对血管加压素反应差,间质难以建立浓度梯度,内髓中尿素形成少及抗利尿激素分泌相对不足,故尿浓缩功能降低。婴儿每由尿中排出1 mmol溶质所需水分为成人的2~3倍。婴幼儿脱水时尿渗透压最高不超过700mmol/L,成人为1400mmol/L。故入量不足时易发生脱水现象,甚至诱发急性肾功能不全。新生儿及幼婴尿稀释功能接近成人,可将尿稀释至400mmol/L,但利尿速度慢,水负荷过重时易出现水肿。
(4)酸碱平衡功能:新生儿生后为轻度酸中毒状态,肾小管重吸收HCO3-及分泌H+、NH3能力低,且磷酸盐排泄少,故易发生酸中毒。
(5)肾脏的内分泌功能:肾脏是一个重要的内分泌器官,它可以产生肾素、前列腺素、促红细胞生成素、1,25-(OH)2D3、新肽释放酶、利钠激素等,对血压、水电解质平衡、红细胞生成和钙磷代谢起重要作用。新生儿血浆、血管紧张素和醛固酮均高于成人,前列腺素合成速率较低。促红细胞生成素在胎儿期合成较多,生后随血氧分压的增高而合成减少。
第28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2:环境污染;
因自然原因或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使大量的有害物质排入环境,引起的环境组成发生重大变化,质量下降,扰乱和破坏了生态平衡、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损害或影响,造成资源破坏和经济损失的现象称环境污染。
第29题
试题答案:D
第30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注解:
1.概念:本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根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业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主体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下列情况者应区别对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
(5)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因为过失才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6)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甲、乙两等)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分甲、乙、丙、丁四等)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人工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情形的;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分五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注解: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这种分类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尽管在实践中两者多有交叉,但是依其所占的主要份量来进行分类,还是不难定性的。据此,医疗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人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责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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