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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2:热烧伤的治疗原则与现场急救;
1.治疗原则
(1)保护烧伤区,防止和尽量清除外源性污染。
(2)预防和治疗低血容量性休克。
(3)治疗局部和全身感染。
(4)用非手术和手术方法促使创面早日愈合,并尽量减少瘢痕所造成的功能障碍和畸形。
(5)预防和治疗多系统器官衰竭。
2.现场急救
(1)保护受伤部位:迅速脱离热源,冲淋或侵浴降低局部温度,避免再损伤,衣裤鞋袜剪开取下,不可剥脱,转运时伤处向上以免受压;用清洁的被单、衣服覆盖伤面或简单包扎以减轻污染。
(2)镇静止痛:对伤者安慰鼓励,稳定情绪;酌情使用镇静剂;常可用冷浸法减轻手足烧伤引起的剧痛。
(3)呼吸道护理:因火焰烧伤后呼吸道受损者,需十分重视呼吸道通畅,要及时行气管切开,并给氧。
(4)对有大出血、开放性气胸、骨折等合并伤者,应先施行相应的急救处理。
☆☆☆☆☆考点1:热烧伤、面积计算和深度判定;
1.热烧伤
“烧伤”可由热水、蒸汽、火焰、电流、激光、射线、酸、碱、磷等各种因子引起。临床上常见的狭义的烧伤是指单纯由高温所造成的热烧伤。势力所致病理损伤主要取决于热原温度和受热时间。其病理变化包括局部皮肤粘膜细胞的变性、坏死和循环血量减少、超高代谢、红细胞丢失、免疫功能受损等全身反应。如不及时正确处理,可发生休克、脓毒血症、肺部感染和急性呼衰、急性肾衰等严重并发症导致多系统器官衰竭而死亡。
2.面积计算
有四种估算方法:中国九分法、中国新九分法、十分法、手掌法。所谓九分法即按体表面积9%的倍数来估计体表解剖分区的面积,而十分法则按体表面积10%的倍数来估计体表解剖分区面积。手掌法是按伤员自身手掌并指面积作为体表面积的1%来估计。目前多采用中国新九分法和手掌法相结合估计烧伤面积。值得注意的是儿童因头部较大而下肢较小,因此在估算其头颈部和下肢面积时,应在成人估计的基础上加以校正,具体方法详见下表:
3.深度判定
常用三度四分法,将灼伤分为Ⅰ°、浅Ⅱ°、深Ⅱ°和Ⅲ°
(1)Ⅰ°烧伤:仅伤及表皮,局部呈现红肿,故又称红斑性烧伤。有疼痛和烧灼感,皮温稍增高。3~5日可好转痊愈,脱屑而不留瘢痕。
(2)Ⅱ°烧伤:深达真皮,局部出现水泡,故又称水泡性烧伤。浅Ⅱ°者仅伤及真皮浅层,一部分生发层健在。因渗出较多,水泡较饱满,破裂后创面渗液明显,创底肿胀发红,有剧痛和感觉过敏,皮温增高。若无感染等并发症,约2周后可愈,愈后不留瘢痕,短期内可有色素沉着,皮肤功能良好。深Ⅱ°者伤及真皮深层,尚残留皮肤附件。因变质的表层组织稍厚,水泡较小或较扁等,感觉稍迟钝,皮温也可稍低。去表皮后创面呈浅红或红白相间,或可见网状栓塞血管,表面渗液少,但底部肿胀明显。若无感染等并发症,3~4周可愈,愈后留有瘢痕,但基本保存了皮肤功能。
(3)Ⅲ°烧伤:伤及皮肤全层,甚至可深达皮下、肌肉、骨骼等。皮肤坏死,脱水后可形成焦痂,故又称焦痂性烧伤。创面无水泡,蜡白或焦黄,或可见树枝状栓塞血管,触之如皮革,甚至已炭化。感觉消失,皮温低。自然愈合甚缓慢,需待焦痂脱落,肉芽生长而后形成瘢痕。不仅丧失皮肤功能,而且常成畸形。Ⅰ°容易识别,浅Ⅱ°、深Ⅱ°与Ⅲ°不易立即判断。由于热力不均匀,不同深度之间可有移行区,如创面发生感染或并发休克,可加深损伤深度。
4.烧伤分度
(1)轻度烧伤:Ⅱ°以下烧伤总面积在9%以下;
(2)中度烧伤:Ⅱ°烧伤面积10%~29%或Ⅲ°烧伤面积不足10%;
(3)重度烧伤:总面积30%~49%或Ⅲ°烧伤面积10%~19%或Ⅱ°、Ⅲ°烧伤面积虽不达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呼吸道烧伤或有较重的复合伤;
(4)特重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Ⅲ°烧伤20%以上或已有严重并发症。
第62题
试题答案:E
第63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脊柱骨折;
1.概述
(1)脊柱骨折和脱位比较常见,约占全身骨折的5%~6%。
(2)解剖概要,脊柱的三柱理论,损伤最常发生在脊柱稳定部分和活动部分交界处,如胸腰段(胸11,12~腰1,2)最多见。
(3)绝大多数由间接暴力引起。少数是直接暴力所致。
2.临床表现
(1)有严重外伤史,如从高空落下,重物打击头、颈、肩或背部,跳水受伤,塌方事故时被泥土、矿石掩埋等。
(2)胸腰椎损伤后,病人有局部疼痛,腰背部股长痉挛,常有后突畸形,不能起立,翻身困难,感觉腰部软弱无力。由于腹膜后血肿对腹腔神经节受的刺激,肠蠕动减慢,常出现腹胀、腹痛、大便秘结等症状。颈椎损伤时,有头、颈痛,不能活动,伤员常用两手扶住头部。检查时肿胀和后突并不明显,但有明显压痛检查脊柱时要注意位于中线的局部肿胀和明显的局部压痛;同时注意检查有无脊髓或马尾神经损伤的表现。
2.影像学检查
X线摄片是首选检查,对于明确诊断,确定损伤部位、类型和移位情况,以及指导治疗,有重要意义。CT检查可显示骨折情况,有否骨折碎片进入椎管内。MRI可显示脊髓损伤情况。
3.脊髓损伤程度的分类
(1)脊髓震荡:脊髓遭受强烈震荡后,可有暂时性功能抑制,发生传导障碍。伤后立即发生弛缓性瘫痪,损伤平面以下的感觉到、运动、反射及括约肌功能丧失。几分钟或数小时可完全恢复。
(2)脊髓挫伤与出血:外观虽然完整,但脊髓内部有出血、水肿、神经细胞破坏和神经传导纤维束的中断。
(3)脊髓断裂:脊髓连续性中断,可分完全性和不完全性。
(4)脊髓受压:骨折脱位、小骨折片、损伤的椎间盘、向内挤入的黄韧带及硬膜外血肿等压迫脊髓。
(5)马尾损伤:第2腰椎以下骨折脱位可引起马尾损伤。表现为弛缓性瘫痪。
4.急救搬运
(1)用担架或木板搬运。
(2)先使伤员两下肢伸直,两上肢也伸直放身旁。担架或木板放在伤员一侧,两至三人将伤员躯干成一整体滚动,移至担架或木板上(滚动法)。不要使躯干扭转。或三人用手同时平托将伤员移至担架或木板上(这叫平托法)。禁用搂抱或一人抬头,一人抬足的方法,因这些方法将增加脊柱的弯曲,加重脊柱和脊髓的损伤。
(3)对颈椎损伤的伤员,要有专人托扶头部,沿纵轴向上略加牵引,使头、颈随躯干一同移动。
5.治疗原则及手术指征
(1)有严重复合伤者,应积极治疗,抢救生命。
(2)胸、腰椎骨折或脱位:①单纯压缩骨折;椎体压缩不到l/5或年老体弱不能耐受复位及固定者,可仰卧硬板床行保守治疗;保持脊柱过伸位,3日后开始腰背肌功能锻炼,2月后骨折基本愈合。②椎体压缩超过1/5的青少年及中年伤者,利用两桌法过伸复位,摄X片示棘突重新互相靠拢和后突消失,提示压缩椎体已复位,在此位置上包石膏背心,过伸位固定。③爆破型骨折没有神经症状,CT检查椎管内无游离骨片,可保守治疗。有神经症状或椎管内游离骨片时,不宜复位,应经侧前方去除椎管内游离骨片,同时行脊柱内固定治疗。④其他不稳定性骨折需做前后路复位及内固定治疗。
(3)颈椎骨折或脱位:①对稳定性骨折,压缩或移位较轻者,用枕额吊带在卧位牵引复位(3~5kg),复位后随即用头颈胸石膏固定约3个月;②有明显压缩、移位或有半脱位者,持续颅骨牵引复位;③对不稳定性骨折,原则上应早期手术治疗,通常经前路切除碎骨片,行减压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治疗。④对过伸性损伤,大多行非手术治疗。
(4)积极防治并发症。
第64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4:化脓性关节炎;
化脓性关节炎为关节内化脓性感染,多见于儿童,好发与髋、膝关节。其病理过程可分为:浆液性渗出期;浆液纤维素性渗出期;脓性渗出期。
1.诊断
化脓性关节炎根据全身与局部症状和体征,一般不难诊断X线表现出现较迟,不能作为诊断依据。根据穿刺和关节液检查对早期诊断很有价值,应作白细胞计数、分类、涂片染色找病菌。化脓性关节炎通常需与关节结核、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创伤性关节炎、痛风等作鉴别诊断。
2.治疗
(1)早期足量全身使用抗生素:原则同急性骨髓炎。
(2)关节腔内注射抗生素:每天作一次关节穿刺,抽出关节液后,注入抗生素。如果抽出液逐渐变清,而局部症状和体征缓解,说明治疗有效,可继续使用,直至关节积液消失,体温正常。如果抽出液变得更为混浊,甚至成为脓性,应采用灌洗疗法或切开引流。
(3)关节腔灌洗:适用与表浅的大关节。如膝关节,先在膝关节两侧穿刺,经穿刺套管放入两根管子,一根为灌注管,另一根为引流管。
(4)关节切开引流:适用较深的大关节,穿刺插管难以成功的部位,如髋关节,应该及时切开引流术。
(5)功能锻炼:为防止关节内粘连,尽可能保留关节功能,可作持续关节被动活动(CPM),一般在3周后即鼓励病人作主动运动,如缺乏持续被动活动装置,可将患肢用皮牵引或石膏固定,以防止或纠正关节挛缩。
(6)择期手术矫形:晚期病例例如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或陈旧性病理性脱位者,可行手术矫形。
第65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蛛网膜下腔出血;
1.概念
蛛网膜下腔出血(SHA)是指各种原因导致脑血管突然破裂,血液流至蛛网膜下腔的统称。它并非是一种疾病,而是某些疾病的临床表现,其中70%~80%属于外科疾病。
临床上将蛛网膜下腔出血分为自发性和外伤性两类。其中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占急性脑血管意外的15%左右。
2.自发性珠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
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常见的病因为颅内动脉瘤和脑(脊髓)血管畸形,约占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70%,前者较后者多见。其他原因有高血压动脉硬化、脑底异常血管网症(烟雾病)、颅内肿瘤卒中、血液病、多种感染引起的动脉炎、抗凝治疗的并发症,但均属少见。
3.临床表现
(1)出血症状:患者发病突然,发病前多数病人有情绪激动、用力、排便、咳嗽等诱因。患者突然剧烈头痛,恶心呕吐、面色苍白、全身冷汗。半数病人可出现精神症状,如烦躁不安、意识模糊、定向力障碍等。以一过性意识不清多见,严重者呈昏迷状态,甚至出现脑疝死亡。20%患者出血后可抽搐发作。
有的患者不出现眩晕、项背痛、或下肢疼痛。脑膜刺激征明显,常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后1~2天内出现。多数病人出血后经对症治疗,病情逐渐稳定,意识情况和生命体征好转,脑膜刺激症状减轻。
颅内动脉瘤在首次破裂出血后,如未及时治疗,一部分病人可能会再次或三次出血。死于再出血者约占本病的1/3,一般多死于六周内。也有数月甚至数十年后再次破裂出血的。
(2)颅神经损害:以一侧动眼神经瘫痪常见,占6%~20%,提示同侧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或大脑后动脉动脉瘤。
(3)偏瘫:本病在出血前后产生偏瘫和轻偏瘫者约占20%,是病变或出血压迫运动区皮质和其传导束所致。
(4)视力视野障碍:蛛网膜下腔血液可沿视神经鞘伸延,眼底检查25%患者可见玻璃体膜下片块状出血,这种出血在发病后1小时以内即可出现,这是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有力证据。出血量过大时,血液可浸入玻璃体内,引起视力障碍。10%~20%患者可见视乳头水肿。视交叉、视束或视放射受累则产生双颞偏盲或同向偏盲。
(5)约1%的颅内动静脉畸形的颅内动脉瘤患者还可出现颅内杂音。部分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发病后数日可有低热,属出血后吸收热。
4.鉴别诊断
5.处理原则
(1)首先应明确是否为蛛网膜下腔出血:CT对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很有帮助。在有CT的条件下,应立即为患者做头部CT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在CT可表现为脑沟、脑池或外侧裂中有高密度影。某些患者同时可见脑室积血,血液可波及一个或全部脑室,或在脑实质内或沟裂中形成血肿。有时CT还可确定出血原因,如增强扫描后可见动静脉畸形影像等。
CT已能确诊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一般不再需要腰穿检查。因为伴有颅内压增高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患者,腰穿时可能诱发脑疝。再者,如因动脉瘤破裂造成的蛛网膜下腔血,腰穿时的疼痛刺激,以及患者精神紧张,会导致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
脑血管造影或数字减影脑血管造影,对于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是确诊的必须手段。尽早脑血管造影检查,能及时明确动脉瘤部位、大小、单发或多发,动静脉畸形的供血动脉和引流静脉情况,还可以了解侧支循环情况。对怀疑脊髓血管畸形的患者还应行脊髓血管造影。脑血管造影应行股动脉插管全脑血管连续造影。
对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只给对症治疗,而不行脑血管造影明确诊断的,会造成动脉瘤或动静脉畸形等疾病的漏诊。
(2)药物治疗:目的是制止继续出血,防止继发性脑血管痉挛。患者需住院治疗,绝对卧床休息。给予镇静治疗,有便秘者,可服用缓泻剂。血压高者应降压治疗。
为防止动脉瘤再度出血,可用:①6-氨基已酸4~6g溶于100ml生理盐水或5%~10%葡萄糖中静滴,15~30分钟滴完,以后持续静点1g/h,维持12~24小时,以后每日静滴24g ,持续7~10天,改口服逐渐减量共用3周左右。肾功能障碍者慎用,副作用有血栓形成的可能;②止血芳酸100~200mg加入5%~10%葡萄糖液或生理盐水缓慢静注,每日2~3次;③止血环酸250~500mg加入5%~10%葡萄糖液中静滴,每日1~2次。
为防止继发性血管痉挛可早期使用钙离子拮抗剂尼莫地平。
(3)病因治疗:对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动脉瘤或动静脉畸形应考虑给予适当的手术、介入或放射治疗。
第66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神经系统发育特点;
1.脑的发育
(1)时间:胎儿时期神经系统发育最早,尤其是脑的发育最为迅速。
(2)脑重:与成人相比,小儿时期脑占体重的比例相对较大,如出生时脑的平均重约为370g,占体重的1/9~1/8;到6个月时即达700左右,2岁时达900~1000g,7岁时已与成人接近。成人脑重约为1500g,仅占体重的1/40。
(3)大脑外观:出生时大脑的外观已与成人相似,具备了成人所有的沟回,但较浅,发育不完善;灰质层也较薄,细胞分化较差,而中脑、脑桥、延髓、脊髓发育较好,可保证生命中枢的功能。
(4)神经细胞的发育:大脑皮质的神经细胞于胎儿第5个月开始增殖分化,到出生时神经细胞数目已与成人相同,但其树突出轴突少而短。出生后脑重的增加主要由于神经细胞体积增大和树突的增多、成长,以及神经髓鞘的形成和发育。3岁时神经细胞已大致分化完成,8岁时已接近成人。
(5)神经纤维发育:出生时发育不完善,神经纤维到4岁时才完成髓鞘化。故婴幼儿时期,由于髓鞘形成不完善,当外界刺激作用于神经传入大脑时,因没有髓鞘的隔离,兴奋可传入邻近的神经纤维,不易在大脑皮层形成明确的兴奋灶。同时,刺激的传导在无髓鞘的神经也较慢,这就是为什么婴幼儿对外来刺激的反应较慢且易于泛化的原因。
(6)神经调节:出生时新生儿的皮质下中枢如丘脑、下丘脑,苍白球在功能上比较成熟的,但大脑皮质及新纹状体发育尚未成熟,故初生时的活动主要由皮质下系统调节。随着脑实质的逐渐增长,成熟。运动转为由大脑皮质中枢调节,对皮质下系统的抑制作用也日趋明显。
(7)组织成分:小儿大脑富含蛋白质,而类脂质、磷脂和脑苷脂较少,仅占大脑组织的33%,而成人为66.5%。
(8)耗氧量:生长时期的脑组织对氧的需要量较大:在基础代谢状态下,小儿脑的耗氧量为全身耗氧量的50%,而成人则为20%。长期营养缺乏可引起脑的生长发育落后。
2.脊髓的发育
(1)时间:脊髓在出生时具备功能,脊髓的成长和运动功能的发育是平行的,随年龄而加长增重。
(2)位置:脊髓下端在胎儿时位于第2腰椎下缘,4岁时上移至第1腰椎,作腰椎穿刺时应予以注意。
(3)重量:出生时重2~6g,成人时可增至4~5倍。
(4)髓鞘发育:脊髓的髓鞘按由上向下的顺序逐渐形成,为其成熟的重要标志。约于3岁时完成髓鞘化。
3.神经反射
(1)浅反射和深反射:新生儿和婴儿肌腱反射较弱,腹壁反射和提睾反射不易引出,至1岁时才稳定。
(2)病理反射:小儿出生后3~4个月肌张力较高,可使克氏征呈阳性,2岁以下小儿巴氏征阳性属生理现象。
(3)先天性反射:小儿出生时即具有的一些反射,如觅食、吸吮、吞咽、握持、拥抱等反射,以及对寒冷、疼痛及强光的反应。其中有些非条件反射如吸吮、拥抱、握持等反射应随着年龄增长而消失,否则将影响动作发育。如握持反射应于3~4个月时消失,如继续存在则将妨碍手指的精细动作发育。
(4)条件反射:出生后2周左右形成第一个条件反射,即抱起喂奶时出现吸吮动作。这是因为每次母亲抱起小儿时所产生的皮肤触觉,关节内感觉,三半规管平衡等这一系列复杂的刺激组合与随之而来的食物性强化相结合而产生的。
生后2个月开始逐渐形成视觉、触觉、味觉、听觉、嗅觉等条件反射;
3~4个月开始出现兴奋性和抑制性条件反射;这意味着小儿大脑皮层鉴别功能的开始。
(5)皮质抑制功能:2~3岁时皮质抑制功能发育完善,至7~14岁时皮质抑制调节功能才能达到一定强度。
第67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0: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的临床表现;
本病好发于3月~2岁小儿,主要表现为生长中的骨骼改变、肌肉松弛和神经兴奋性病症。临床上分为初期、激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期,初期和激期统称为活动期。
1.初期
多见于6个月以内,特别是小于3个月的婴儿,主要表现为神经兴奋性增高:易激惹、烦躁、睡眠不安、夜惊、多汗(与季节无关),因烦躁及头部多汗致婴儿常摇头擦枕,出现枕秃。此期常无明显骨骼改变,X线片检查多正常,或仅见临时钙化带稍模糊。血生化检查改变轻微:血钙浓度正常或稍低,血磷浓度降低,钙磷乘积稍低(30~40),碱性磷酸酶增高或正常。
2.激期
除初期症状外,主要表现为骨骼改变和运动机能发育迟缓。骨骼改变往往在生长最快的部位最明显,故不同年龄有不同的骨骼表现。
(1)骨骼改变
头部:①颅骨软化;多见于3~6个月婴儿,因此时颅骨发育最快,软化部分常发生在枕骨或顶骨中央,约6个月时颅骨软化逐渐消失;②方颅:多见于8~9个月以上小儿,由于骨样组织增生致额骨及顶骨双侧呈对称性隆起,形成方颅,重者可呈鞍状、十字状颅形;③前囟增大及闭合延迟:重者可延迟至2~3岁方闭合;④出牙延迟:可迟至1岁出牙,有时出牙顺序颠倒,牙齿缺乏釉质,易患龋齿。
胸廓:胸廓畸形多发生于1岁左右小儿,其表现不:①肋骨串珠;②肋膈沟(赫氏沟);③鸡胸或漏斗胸。
四肢:①腕踝畸形:多见于6月以上小儿,腕和踝部骨骺处膨大,状似手镯或脚镯;②下肢畸形:见于1岁左右站立行走后小儿,由于骨质软化和肌肉关节松弛,在立、走的重力影响下可出现“O”形腿或“X”形腿。1岁内小儿可有生理性弯曲,故仅对1岁以上小儿,才作下肢畸形检查。
其他:学坐后可引起脊柱后突或侧弯,重症者可引起骨盆畸形,形成扁平骨盆。
(2)全身肌肉松弛:患儿肌张力低下,头项软弱无力,坐、立、行等运动功能发育落后,腹肌张力低下致腹部膨隆如蛙腹。
(3)其他:大脑皮层功能异常,条件反向形成缓慢,表情淡漠,语言发育迟缓,免疫力低下,常伴发感染,可有贫血、脾大等表现。
(4)血生化及骨骼X线改变:血清钙稍降低,血磷明显降低,钙磷乘积常低于30,碱性磷酸酶明显增高。X线检查干骺端临时钙化带模糊或消失,呈毛刷样,并有杯口状改变;骺软骨明显增宽,骨骺与干骺端距离加大;骨质普遍稀疏,密度减低,可有骨干弯曲或骨折。
3.恢复期
经适当治疗后患儿临床症状减轻至消失,精神活泼,肌张力恢复。血清钙磷浓度数天内恢复正常 ,钙磷乘积亦渐正常,碱性磷酸酶4~6周恢复正常。X线表现于2~3周后即有改善,临时钙化带重新出现,逐渐致密并增宽,骨质密度增浓,逐步恢复正常。
4.后遗症期
多见于3岁以后小儿,临床症状消失,血生化及骨骼X线检查正常,仅遗留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轻或度佝偻病治疗后很少留有骨骼改变。
第68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8:病毒性肺炎的特点;
1.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
由呼吸道合胞病毒(RSV)所致。多见于2岁以内,尤以3~6个月婴儿多见,发病季节随地理区域而异常于上呼吸道感染后2~3天出现干咳,低~中度发热,呼吸困难,喘憋为突出表现,2~3天后病情可逐渐加重,出现呼吸增快、三凹征和鼻翼动,严重者可有发绀。肺部听诊可闻及多量哮鸣音、呼气性喘鸣,有时伴呼吸音减弱,肺基底部可听到细湿罗音。喘憋严重时可合并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临床上有两种类型:
(1)毛细支气管炎:临床表现如上述,但中毒症状不严重,当毛细支气管接近于完全梗阻时,呼吸音可明显减低,在喘憋发作时,往往听不到湿罗音,胸部X线常有不同程度梗阻性肺气肿和支气管周围炎,有时可见时,往往听不到湿罗音,胸部X线常有不同程度梗阻性肺气肿和支气管周围炎,有时可见小点片状阴影或肺不张;
(2)间质性肺炎:常在渗出性基础上发病,全身中毒症状较重,胸部X线呈线条状或单条状阴影增深,或互相交叉成网状阴影,多伴有小点状致密阴影。
2.腺病毒肺炎
为腺病毒所致。3、7两型是引起腺病毒肺炎的主要病原体,11、21型次之。主要病理改变为支气管和肺泡间质炎,严重者病灶互相融合,气管支气管上皮广泛坏死,引起支气管管腔闭塞,加上肺实质的严重炎性病变,往往病情严重,病程迁延,易引起肺功能损害及其他系统功能障碍。本病多见于6~24个月小儿,骤起稽留高热,萎靡嗜睡,面色苍白,咳嗽较剧,频咳或阵咳,可出现喘憋、呼吸困难、发绀等。肺部体征出现较晚,发热4~5日后开始呈现湿罗音,以后因肺部病变融合而出现肺实变体征。少数患儿并发渗出性胸膜炎。
X线特点:
(1)肺体征不明显时,即可出现X线改变;
(2)大小不等的片状阴影或融合成大病灶,肺气肿多见;
(3)病灶吸收缓慢,需数周至数月。
第69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7: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的实验室检查;
1.血象
血红蛋白降低比红细胞减少明显,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血涂片可见红细胞大小不等,以小细胞为多,中央淡染区扩大。平均红细胞容积(MCV)小于80fl,平均红细胞血蛋白量(MCH)小于26pg,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小于0.31。网织红细胞数正常或轻度减少。白细胞、血小板一般无特殊改变。
2.骨髓象
幼红细胞增生活跃,以中、晚幼红细胞增生为主。各期红细胞均较小,胞浆量少,边缘不规则,染色偏蓝,显示胞浆成熟程度落后于胞核。粒细胞系、巨核细胞系一般无明显异常。
3.铁代谢的检查
(1)血清铁蛋白(SF):SF值可较灵敏地反应体内贮铁情况。其放射免疫法测定值低于12 μg/L提示缺铁。
(2)红细胞游离原卟啉(FEP):红细胞内缺铁时原卟啉不能完全与铁结合成血红素,血红素减少又反馈性地使原卟啉合成增多,因此未被利用的原卟啉在红细胞内堆积,使FEP值增高。
(3)血清铁(SI)、总铁结合力(TIBC)和转铁蛋白饱和度(TS):缺铁性贫血时SI降低,TIBC增高及TS降低。SI小于9.0~10.7μmol/L(50~60μg/dl)有意义。TIBC大于62.7mol/L(350μg/dl)及TS小于15%意义。
(4)骨髓可染铁:骨髓涂片用普鲁士蓝染色镜检,缺铁时细胞外铁粒减少,铁粒幼细胞数亦可减少(小于15%),是反映体内贮存铁的敏感而可靠的指标。
第70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5: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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