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单元 镇痛药
吗啡的药理作用
吗啡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及平滑肌。
1.中枢神经系统
(1)镇痛、镇静
吗啡具有强大镇痛作用,能在不影响意识和感觉的情况下明显消除痛觉反应,此与麻醉药有本质区别。此外,吗啡还有明显镇静作用,能消除由疼痛所引起的焦虑、紧张、恐惧和不安等情绪反应,明显提高机体对疼痛的耐受能力。但也可随之出现精神上的欣快感。
(2)抑制呼吸
治疗量的吗啡即可抑制呼吸,表现为呼吸频率减慢,潮气量降低;随剂量增大,其呼吸抑制作用亦增强。吗啡急性中毒时,呼吸可明显受抑,频率可减少至3~4次/分。吗啡亦可降低呼吸中枢对血液中CO2的敏感性。此外,对桥脑内的呼吸调整中枢也有抑制作用。
(3)镇咳
抑制咳嗽中枢。
(4)其他
具缩瞳作用,中毒时出现针尖样瞳孔。还可引起恶心、呕吐。
2.消化道
兴奋胃肠平滑肌,使其张力升高,蠕动受抑制,胃排空延缓,使食糜推进减慢,水分吸收增加。吗啡也可使回盲瓣及肛门括约肌张力升高,肠内容通过受阻。尚可抑制消化液分泌,影响消化功能。此外,由于吗啡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可使患者的便意消失。上述结果导致便秘产生。治疗量的吗啡还可兴奋胆道奥狄括约肌,使其痉挛而使胆内压升高,甚至导致胆绞痛。
3.心血管系统
扩张阻力血管及容量血管,可引起体位性低血压。此作用可能为药物导致中枢交感张力降低所致,也可能与药物促进组胺释放有关。此外,本品由于抑制呼吸,使体内CO2蓄积,引起脑血管扩张而颅内压升高。
4.其他
使膀胱括约肌张力升高,导致尿潞留。
吗啡的临床应用及不良反应
1.临床应用
(1)镇痛
对各种原因引起疼痛均有效,由于易成瘾,故除癌症剧痛可长期应用外,一般仅短期使用,治疗其他镇痛药无效的急性锐痛如严重烧伤、创伤等。对心肌梗死剧痛,如果血压正常,亦可使用本品;此时由于吗啡的扩血管、镇痛及中枢抑制作用均对疾病的治疗有利。
(2)心源性哮喘
该哮喘与支气管哮喘不同,为左心衰竭突发的急性肺水肿所致的呼吸困难。此时静注吗啡,可使患者血管扩张,心脏负荷减轻;同时可消除患者焦虑、恐俱情绪,此外,亦可降低呼吸中枢对CO2的敏感性,缓解患者的急促、浅表的呼吸。但禁用于休克、昏迷及严重肺功能不全患者。
(3)止泻
可用于非细菌性急、慢性腹泻,有细菌感染者,应合用抗菌药物。
2.不良反应
(1)治疗量时引起恶心、呕吐、便秘、排尿困难、直立性低血压、胆绞痛、呼吸抑制和嗜睡等。
(2)连续应用易产生耐受性及成瘾,停药后出现戒断症状,表现为兴奋、失眠,流泪、流涕、出汗、震颤、呕吐、腹泻、虚脱、意识丧失等,故应严格控制吗啡使用。与吗啡成瘾及戒断症状有关的中枢部位为蓝斑核,该核由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元组成,并具有丰富的阿片受体。目前认为,戒断症状的出现与蓝斑核放电有关,吗啡或脑啡肽均可抑制蓝斑核放电。动物实验证明,吗啡耐受或成瘾后,蓝斑核放电也出现耐受,一旦停用吗啡,则放电加速,出现戒断症状,提示此症状出现与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元活动增强有关。
(3)急性中毒
过量可致急性中毒,主要表现昏迷、深度呼吸抑制、瞳孔极度缩小。
吗啡能通过胎盘或乳汁抑制胎儿或新生儿呼吸,也能对抗缩宫素对子宫的兴奋作用而延长产程,故禁用于分娩止痛及哺乳妇女止痛。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患者,颅脑外伤及肝功能严重减退者亦禁用
哌替啶(4)
1.药理作用
(1)中枢神经系统
哌替啶作用方式与吗啡相似,镇痛作用弱于吗啡,维持时间也较短。它也有一定的镇静作用及抑制呼吸作用,对延脑催吐化学感受区有兴奋作用。
(2)平滑肌
能提高胃肠道平滑肌及括约肌张力,但较吗啡为弱,且作用时间较短,故不引起便秘,也无止泻作用。对胆道括约肌也有兴奋作用,使胆内压增高,但作用弱于吗啡。
(3)心血管系统
治疗量亦可引起体位性低血压,也可扩张脑血管而使颅内压升高。
2.临床应用
(1)各种剧痛:可替代吗啡用于各种剧痛及癌症疼痛;亦可用于分娩止痛,但临产前2~4小时内不宜用,以防抑制新生儿呼吸;治疗胆绞痛时,需合用阿托品。
(2)心源性哮喘。
(3)麻醉前给药及人工冬眠。
3.不良反应
治疗量也可引起与吗啡相似的反应如眩晕、出汗、口干、恶心、呕吐、心悸及体位性低血压。长期应用亦可成瘾,大剂量抑制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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