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单元 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心脏病
1.种类
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近年减少,妊娠合并先天心脏病相对增多。种类有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妊高征心脏病、围生期心肌病、心律失常、贫血心脏病、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脏病等。
2.妊娠分娩对心脏病的影响
(1)妊娠期:血容量约增加35%,至孕32~34周达高峰;心率增快,心排血量增加20~40%。子宫增大,膈肌上升使心脏向上向左移位和大血管扭曲,更易使心脏病孕妇发生心衰。
(2)分娩期:分娩期加重心脏负担。
第一产程:每次宫缩回心血量增加,心排血量增加20%。
第二产程:除宫缩外,产妇屏气用力,肺循环压力增高,内脏血液涌向心脏。此期心脏负责最重。
第三产程:胎儿胎盘娩出后,血窦内血液大量进入体循环,回心血量剧增。子宫迅速缩小,腹压骤降,内脏血管扩张,大量血液流向内脏,回心血量又严重减少,易发生心衰。
(3)产褥期:产后1~2日内,由于子宫缩复,大量血液进入体循环,加之产妇体内组织潴留的大量液体回到体循环,血容量再度增加,也易引起心衰。
3.心脏病孕产妇最危险的时期: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褥期最初3日内,心脏负担最重,是心脏病孕产妇最危险的时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
4.心脏病代偿功能的分级
按其所能负担的劳动程度分4级:
(1)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无症状)。
(2)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3)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显著受限制(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休息后无不适;或过去有心力衰竭史。
(4)Ⅳ级: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5.妊娠期早期心衰的诊断
出现下述临床表现,应诊断心脏病孕妇早期心力衰竭:
(1)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短。
(2)休息时心率每分钟超过110次,呼吸每分钟超过20次。
(3)夜间常因胸闷而需坐起呼吸,或需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4)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另外音,咳嗽后不消失。
6.心脏病可否妊娠的依据:可从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级别及具体医疗条件等因素,分析和估计心脏病患者能否随分娩、产褥期的负担,判断心脏病患者可否妊娠。
(1)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患者,妊娠后经适当治疗,估计能随妊娠和分娩,很少发生心力衰竭。
(2)不宜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及以上患者。患风湿性心脏病伴肺动脉高压、发绀型先心病、慢性心房颤动、Ⅲ°房室传导阻滞,因易在孕产期发生心衰,不宜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早期人工终止。
7.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心力衰竭和严重感染是心脏病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8.妊娠期处理
对不宜妊娠者,应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若有心衰应在心衰控制后再终止妊娠,对允许继续妊娠者,应预防心衰,防止感染。
(1)每日有足够睡眠,避免过劳和情绪激动。
(2)加强产前检查,妊娠20周前每2周、妊娠20周后每周检查1次,了解心脏代偿功能,有无心衰。发现心脏功能Ⅲ级或以上者,应及早住院治疗。心脏病孕妇应在预产期前2周住院待产。
(3)进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整个妊娠期体重增加不应超过10kg,妊娠4个月起限制食盐摄入量。
(4)及早纠正贫血、妊高征、上呼吸道感染等。
(5)不主张预防性应用洋地黄。有早期心衰的孕妇,选用地高辛0.25mg,每日2次口服,2~3日后可根据临床效果改为每日1次,不应达到饱和量,以备病情变化时能有加大剂量余地。不主张长期应用维持量,病情好转应停药。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