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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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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部分条款)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家考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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