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1.医生的权利
(1)医生的诊治权:医生的诊治权是法律所赋予的,也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生诊治权利的获得,其基本条件是经过正规培训并经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被认定合格。医生的诊治权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①行使权利的自主性。
②行使权利的权威性。
③行使权利的特殊性。
(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特殊干涉权适用范围有:
①对精神病患者、意志丧失和自杀未遂等患者拒绝治疗时,医生可以行使特殊干涉权,强迫治疗或采取措施控制其行为。
②人体试验性治疗时,虽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对一些高度危险的试验,医生必须以特殊干涉权保护患者利益。
③患者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情,但当了解后不利于诊治或产生不良影响时,医生有权隐瞒真相。
(3)医生的工作、学习权:为了不断提高医生业务水平,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医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有受保护的权利,有接受合理报酬的权利,有获得进修、考察、深造的权利。
(4)医生的参与权:医生有权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预防保健、环境保护、精神卫生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议和参与实施。医生有权参与国家卫生战略目标、方针、政策的制定,并充分发表意见。
2.医生的义务
(1)为病人尽职尽责,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其痛苦:医生的一切行为都要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和健康的恢复,不能因各种理由推卸为患者诊治的责任。医生有责任以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2)医生为病人尽义务应该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自觉地履行职责,把它变成自觉的行为。
(3)医生有解释、说明病情和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生有责任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治、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在解释说明时,既要让患者了解有关情况,又要避免对患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同时,医生还有医疗保密的义务。
(4)医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医生不仅为病人个体尽义务,还要对他人、社会尽义务。
(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1.患者的权利
(1)平等的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
(2)疾病的认知权: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
(3)知情同意权: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人体试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诉讼权与获得赔偿权。
(5)要求保护隐私权:患者对于自己的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
(6)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生病、住院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地免除服兵役、高空或坑道作业以及其他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
2.患者的义务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责任:患者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
(2)积极接受、配合诊治的义务:个人的健康不是单纯的个人私事,而是与他人、社会有密切关系,如传染病、性病、遗传性疾病等,如不积极接受、配合诊治就会给社会带来影响。
(3)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包括遵守探视制度、卫生制度、陪护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的规定等。
(4)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为了提高医学科学水平,医务人员需要对一些疑难病、罕见病进行专题研究,以探索诊治的有效办法,需要患者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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