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2.卫生保护原则:时刻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位。
3.预防为主原则: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4.公平原则: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5.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6.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财另一方的责任;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7.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经济损失,公司,个人)
8.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9.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10.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11.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1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1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14.假药: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变质的药品+超范围的(重点)
15.劣药:含量不符+被污染的药品+不注明/改生产批号(有批号吗?有!)+不注明/改有效期+超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16.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对这四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7.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8.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19.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1.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2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2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27.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8.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9.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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