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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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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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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熟悉经贸类各种资格考试,培训、辅导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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