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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201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通知

广西北海市201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通知已公布。更多执业医师考试信息请访问考试吧执业医师考试网或微信搜索“万题库执业医师考试”。

北海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为做好北海考点2019年度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相关文件

  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有关规定。

  二、报名及现场审核确认时间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一)网上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24时截止。

  (二)北海考点现场审核时间:2019年2月18日—2月28日。

  (三)现场审核确认地点:北海市医学考试中心(北部湾西路10号市卫计委大院一楼)。

  (四)考点联系电话:3036637、2669390、3050922(医政科)。

  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一)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全国考试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6月21日,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2.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1)纸笔考试。

  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加试: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19年8月23日17:00-18:00。

  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19年8月23日17:00-17:30。

  (2)计算机化考试。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9年8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9年8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和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全国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9年8月24日和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除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二)考试地点:

  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地点均以准考证为准。

  四、现场审核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考须提交的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1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在报考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官)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由单位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也须凭此证明和其他规定证件入场考试。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认证书原件须交由北海市医学考试中心携带至广西考区审核,考区审核结束后将原件交由各单位统一领回发放给考生本人。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7.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8.近6个月的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与上传至报名系统上的照片同底片),照片背面用正楷字体写名字,用相片袋装好,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制证,不得更换。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排放。证件提供为复印件的,须单位校验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单位公章,所有的原件经考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后退回(毕业证需考区审核后统一退回)。

  (二)材料说明:

  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或《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的填写:

  (1)证明由试用或执业机构出具,须试用机构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考核证明当年有效。

  (3)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者报考执业医师或大专中专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填写《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附件2),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4)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执业医师的,填写《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附件3),中专学历者执业期为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满5年(2014年8月31日前注册);大专学历者执业期为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满2年(2017年8月31日前注册),如执业期间执业地点有变动的,需提交相应执业地点的《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

  2.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2018年的应届毕业生(函授、成人学历、自考等不在内)报名时应签署《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两次《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第一次为现场审核时提交,证明内的“试用期起止时间”截止为报名当前时间(如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第二次为医学综合笔试缴费时提交,证明内的“试用期起止时间”截止为考试时间(如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如不按时提交,将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报考医学综合笔试处理。

  4.须提供《考核证明》中涉及到的带教老师(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执业证书原件核验)。

  5.军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同意报考的证明。

  五、收费标准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继续实行网上缴费,由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网缴交费用,只现场审核不网上缴费的视为报名不成功。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另行通知。

  六、其他

  (一)2019年,广西考区继续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二)2019年继续对临床执业医师的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的考生实行加试专业内容考试。

  (三)2019年广西考区继续开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第一次考试有违纪行为的考生不得参加)。第二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时长为2小时。

  (四)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并由北海市医学考试中心代为解释。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2.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3.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4.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应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交试用机构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试用期满1年是指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可以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还须在当年医学综合笔试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可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医学综合笔试之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前的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和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 “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其本科学历方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可以以中职学历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可以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但其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应当同时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报名表格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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