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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保障 规范执业《医师法》3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强化保障 规范执业《医师法》3月1日起实施

  《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随着卫生健康事业不断推进,医疗服务方式和医疗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对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执业医师法》进行全面修订,颁布实施《医师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医师法》共计7章67条。立法目的是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医师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加强医务人员待遇保障,有利于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

  近年,国家注重为广大医师创造更好条件、营造更好环境,让医务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执业医师法》到《医师法》,不但强调医师执业行为要规范,而且更强调医师合法权益也要保护。

  《医师法》总则第一条以“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开头,体现了对医师职业的尊崇。增加“保障措施”专章,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比如,《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

  《医师法》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为先,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深化医改实施以来,多部门联动,建立完善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三阶段,连续统一的医师教育培训体系。《医师法》将这一体系做了进一步巩固强化,尤其对学历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法规定,专科学历工作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以及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删除了《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可以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医师的互联网诊疗执业行为,在该法中也得到明确规范。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不能用于首诊。

  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方面,《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该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或者劣药;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方面,《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在中医医师培养方面,《医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医师法》明确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该法提出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强调中西医相互学习,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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