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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年度主管护师考试通知已发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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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函〔2023〕27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80号)要求,为确保我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四)参加护理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2. 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五)参加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4.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5.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6.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公共卫生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 具备相应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七)参加护理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八)参加药学、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管理

  (一)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2023年12月1日-14日,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附件1)。

  2.现场确认。2023年12月2日-15日,考生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及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等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单位所在报名点或考点进行现场确认。与上一年度报考信息一致的历史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可自动确认,无需再提交报名材料,自动确认成功的不可再修改报考专业和报考科目。如自动确认未成功,考生仍需持报名材料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符合提前一年报考或者不受年限限制直接报考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见附件4),并由所在单位、主管单位、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纸质《申请表》由省辖市考点和省直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

  各省辖市和省直单位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33.75:8006/),点击医务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基本信息-添加政策-完善职称信息,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扫描件。

  3.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考点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汇总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于1月3日-23日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各考点的审核工作由各考点自行安排。

  4.网上缴费。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可于1月29日-2月8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考试。

  (二)报考级别、专业

  考生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和专业,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

  (三)报考护理专业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执业范围、单位名称须与申报专业、单位一致。

  (四)2024年4月1日-21日,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

  (五)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所辖范围报名;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在郑的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到郑州考点报考。人事代理和自主择业人员通过执业机构报考。

  三、考试时间安排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3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4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3、14、

20、21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考务工作安排

  (一)2023年12月1日-14日为网上报名时间。

  (二)2023年12月2日-15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三)2024年1月2日前各考点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

  (四)1月3日至23日,各省辖市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审核结束后不再允许更改考试专业和科目。

  (五)2月20日-25日,各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2月26日前,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完成考场编排审核工作。

  (六)3月12日前,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将确定的考试专用物品接收地点、人员等信息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考试实施前,考点须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的责权,积极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于3月12日前将《考试办公室设置一览表》报至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八)各考点须对主考、监考、系统管理员和巡考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有关考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掌握考试工作程序,做到职责到岗、任务到人。

  (九)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前采用专人押运的方式下发考试专用物品,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根据《考试专用物品交接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外包装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报。考试专用物品交接完成后,须立即存放至保密室。各考点和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密措施,保证2名以上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考试专用物品的安全。

  (十)考试实施前,各考点须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试室列表》、《座位安排表》等材料,并张贴在醒目位置,用于标识试室及座位。

  (十一)考试实施期间,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切实加强对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的管理。各考点须加强试卷在考务办公室领取后至试室途中的安全监管,加强监考人员培训,杜绝发生漏收试卷和答题卡的情况。考点须按照下发的人机对话考试工作流程,督促机考机构做好系统的安装、测试,监督试卷信息光盘的导入。

  五、考试专用物品的回收与销毁

  (一)纸笔考试

  1.考试结束后,考点须认真清点核对答题卡、试卷与备用试卷,并确认数量无误。答题卡和《试卷答题卡回收确认单》应放置于防潮袋中,并封装至答题卡回收袋,答题卡回收袋按照考场、试室顺序分科目捆绑后装箱(请使用试卷专用箱,各科目不得混装)。试卷、备用试卷须与回收的答题卡一起于考后48小时内运抵考区。

  2.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工作人员须在回收箱侧面粘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回收单》,装箱完成后填写《答题卡回收信息汇总表》,并发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考试结束后,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工作人员须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人机对话考试各场次密码封全部销毁,并填写《考试物品销毁记录单》,传真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二)人机对话考试

  1.每批次考试结束后48小时内,考点将考生的答题信息备份光盘、试卷信息光盘和备用光盘、USBKEY(机考全部结束后回收)及装订成册的《试室情况记录单》等机考专用物品按照考场顺序封装(物品清单和封装要求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下载),派专人专车送至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2.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在回收各考点机考专用物品时,须认真清点核对各类物品,填写《机考物品回收清点(考区)》,将清单所列物品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运送的方式交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每批次考试结束24小时内,在得到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确认上传数据完整无误的通知后,各考点须监督各机考机构于24小时内删除机考数据和卸载机考系统。

  六、违纪处理

  各考点须在5月7日前完成对违纪情况的处理,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须在5月10日前完成违纪考生的审核工作,并将违纪考生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八、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二)报考数据交接。团级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1月3日-9日期间,到所在的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三)准考证打印。各考点须于4月2日-8日期间打印本地区军队考生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派员集体领取。

  (四)考试实施。军队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五)成绩发布。军队考生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

  九、考试费用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卫人〔2017〕40号),每人每科收70元。2024年实行网上缴费,各考点的考试费用待考试缴费结束后根据文件规定下拨至各考点。

  十、考试组织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组织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负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考生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考办函〔2015〕1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控制,加强考生信息、试卷(含备用卷)、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和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下发、回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并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有关政策

  (一)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二)在豫疫情防指〔2020〕14号文件下发前取得现有职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2024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四)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六)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七)根据豫卫医〔2021〕22号文件规定,城市三级医院医师(含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类别)聘任中级职称前必须到县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含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类别)在聘任中级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

  (八)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规定,2020年及以后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不能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二、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严禁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全日制学历上学期间不得挂靠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取得的证书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不予认可。

  十三、各考点联系方式

  郑 州 0371-86181500

  开 封 0371-22622283

  洛 阳 0379-63322216

  平顶山 0375-7667925

  安 阳 0372-5950569 0372-2077073

  鹤 壁 0392-3322372;0392-3333938

  漯 河 0395-3167069

  焦 作 0391-2901081 0391-3569293

  濮 阳 0393-6661593

  许 昌 0374--2663363

  三门峡 0398-2866882 0398-2866977

  商 丘 0370-3352187 0370-3229110

  周 口 0394-8224421

  新 乡 0373-2052926

  驻马店 0396-2913932

  信 阳 0376-6562873

  南 阳 0377-63519638

  济 源 0391-6633820

  附件(请访问原文链接地址下载查看附件):

  附件1-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doc

  附件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xls

  附件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汇总表.xls

  附件4-一线人员享受政策申请表.docx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原文链接地址:http://222.143.34.138:86/exam/contents/872/52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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