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擅自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2、观看、收听、阅读。传播有害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旷课、逃学、吸烟、酗酒、吸毒、斗殴、赌博、偷窃、卖淫、嫖娼;
4、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歧视、侮辱、体罚、虐待、买卖、遗弃未成年人;
2、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3、在没有监护措施的情况下,让未成年人独居;
4、强迫或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列行为之一,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1、刑事犯罪的行为;
2、严重恶习;
3、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明确重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之外,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五)《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共有十条,其中与“法制教育”有关的内容有五条
第二条: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七、第八条;要求家长以身作则,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条: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以上五条“规范’在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家长也明知是应该这样去执行,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很难做到。不少家长如能将自己平日对孩子的教育情况(言语、行动)与以上法规、义务、责任相对照,不难发现自己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违反了规范,并未能尽到自己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布下了三道防线:学校防线、家庭防线、社会防线,明确了学校和家庭的直接责任,强调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家庭应当教育孩子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让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放任不管、迫使其离冢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也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等。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孩子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九条)和严重不良行为(九条)的或者让不满16周岁的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他们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或者立即改正。
以上谈的是六部法规中与家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尽的义务、责任的有关内容。概括起来说,家长“以法尽责”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家长应当以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家长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发生不良习气甚至违法犯罪,保证他们能健康成长。
那么,如何在家庭教育中加强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呢?古人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就是说,一要掌握当前青少年的法制观念现状,以便对症下药,二要清楚地看到当前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利科学教子。
二、家认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如何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一)青少年法律知识甚少,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强化,对孩子进行懂法、守法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
据“上海少教所”对失足青少年第一次作案时的思想情况的调查,被调查的百名“少年学员”第一次作案时,回答“不知是犯法”,占12%;认为“好玩”,占42%;“知道是犯法,但要强”,占20%。其中十四岁的占23%,十五岁的占18%,十六岁的占3%。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缺乏,往往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的直接原因。而且十四、五岁的青少年又是失足的年龄高峰。因此,除了学校开设的法律常识课,法制教育讲座等教育活动外,家庭教育中,家长应重视对孩子进行法律常识和守法教育。
(二)目前家庭教育中一些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从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来看,导致青少年失足犯罪的家庭主观影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盲目溺爱,积成恶习。
朱熹曾说:“溺爱者不明。”溺爱,往往是以爱为出发点,以溺为终点。所谓以溺为终点,就是指以沉没堕落为终点。溺爱之爱并不是真正的爱,尤其当今独生子女户几乎为百分之百,不少冢长对孩子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一味迁就、放纵、姑息,这不是真爱,而是真害、俗话说:“严是爱,松是害。”爱中一定要有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这才是真爱。溺爱,则是一种丧夫理智盲目宠爱,它会失去了正确的教育态度和方法,使孩子从小没规矩,有了不良的行为习惯也得不到及时的矫正,日子一长,积成恶习,一朝犯罪,锒铛入狱,追悔不。从小偷小摸发展到惯偷大盗;从小与小朋友相处不肯“吃亏”;家长从为小孩今后“有出息”,发展到聚众斗殴、拦路抢劫,乃至伤人致残的事实,时有耳闻。有些家长非要到达终点才醒悟并回转过来,但为时已晚。这种教训,父母一定要深思。父母在对孩子渗透爱的感情过程中;要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加以法制管教,进行必要的引导,让孩子明确做人的道理,不能简单地认为现在是“开放’’社会,要让孩子见见“世面”,而忽视了守纪律、讲道德、讲文明的教育。
第二种:包庇袒护,怂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