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中考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2021中考 > 中考资讯 > 中考动态 > 辽宁 > 正文

“沈阳一中学生状告辽宁省教育厅案”开庭

  备受关注的沈阳“中考择校案”11日下午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即将升入高二的沈阳某重点高中女孩袁某及辽省教育厅负责人均未到庭,袁某的父亲袁有训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辽宁省教育厅是否履行了对辽宁省实验中学择校工作的调查、处理职责进行了激烈的质证、辩论。双方的分歧加大。
  原告袁某为2004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考时以一分之差落选辽宁省实验中学,袁某父亲袁有训认为,女儿符合择校生条件,但由于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女儿不能按照自己意愿到实验中学学习,使女儿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受到侵害。2005年5月中旬,袁有训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辽宁省教育厅没有在实验中学招收择校生过程中承担起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要求辽宁省教育厅纠正错误,并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在袁某的起诉状中,看这到这样几句话:被告辽宁省教育厅是该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对该校择校工作的管理监督责任。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证实了被告失职与渎职;对此不调查处理是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辽宁省教育厅的代理律师人在11日的庭审中表示,首先“调查”并不属于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只是一个工作程序。尽管如此,被告还是接受了原告的投诉并对辽宁省实验中学做出了调查,经调查,省实验中学在2004年择校生招收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辽宁省教育厅的代理人还表示,省教育厅在2004年12月14日受理了投诉,并在12月29日接到了省实验中学对有关情况的书面汇报。
  袁有训及其代理律师在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国办发[2003]59号文件、国发[200410号文件以及《教育法》等数条法律、法规,指出调查处理所辖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平等权利应该是省教育厅的职责范围。
  原告方同时指出,对被告的调查结果并不满意,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没有向社会公布正确的择校生录取分数线以及按分数择优录取;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等……而这些省教育厅都没有查出来,说明其只是听取了省实验中学的汇报,根本没有进行调查。
  将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不过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学生状告辽宁省教育厅案不会拖得太久,将很快作出一审判决。


文章搜索
国家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黑龙江 内蒙古 更多
中考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中考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中考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免费复习资料
最新中考资讯
文章责编:liujun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