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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中考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升学优待暂行办法

  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2007年天津市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符合条件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现对今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升学优待暂行办法做如下说明:

  一、优待对象及优待办法

  1、烈士子女在升学时降20分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4、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5、凡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既属于上述范围,又符合升学加分政策的标准,则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优待或加分政策。

  二、申报和审批办法

  上述优待范围内的考生须首先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07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或优待对象)证明信》,将申报的优待类型填写在“优待对象”栏目中,然后将证明信交到毕业学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具体内容

  1、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其身份的证明;现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4、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的相关证件及所属部队师旅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三、申报和审核时间

  4月16日4月20日,4月23日4月25日,逾期不再补办。

  四、要求

  为了做好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的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开展“阳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政策优待的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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