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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及照顾篇

  10种考生可加分或照顾录取

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加5分参加录取。

  2.烈士子女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参加录取。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5.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6.为沈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博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自费生和择校生,照顾20分参加录取。

  7.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照顾5分参加录取。

  8.“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照顾10分参加录取。

  9.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10.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和普通中专,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

  申办加分照顾时间:6月15日—18日

  6月15日—18日,符合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到区县(市)招考办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加分条件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以及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区县(市)招考办审核。

  具备其他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主管部门(烈士子女和属于地方管理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到市民政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到市侨务办公室,台胞子女到市台联,留学博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到市委组织部,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到市民委,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属于部队自行管理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到市军官子女入学工作办公室,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到市公安局)办理审核手续后,交区县(市)招考办。区县(市)招考办复审。

  毕业生学校张榜公示本校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市招考办通过“沈阳招生考试网”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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