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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从市教育局根据《中学德育大纲》规定,各个中学对于受过处分的中考考生应予以正常录取。

  据了解,对犯有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考生,其主要错误和处分均应如实写在评语中,考生自评时,除了肯定自己的优点、检查缺点、明确方向外,还应说明自己对错误的认识。教师要提供考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以及考生本人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最后学校领导集体审核并提出意见。

  在招生录取时,对犯有一般错误和受过处分的考生应予正常录取。对解除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考生,招生学校应根据其所在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的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妥善安排,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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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iujun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