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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取消重点校及重点班 教师工资逐步提高

  近日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设定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同时取消重点校及重点班的设置。

  按照《条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边远地区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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