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讯(实习生哈滨 李山)暑假来了,一些居民小区里也热闹起来,每天都有好些背着书包的中小学生直奔这里的老师家“上课”。笔者近日调查发现,这种在家里设课堂的“家教”老师不仅月收入动辄数万元,而且还“享受”着偷税带来的数千元高额“收入”。
“我的孩子主要去老师家里补习数学和英语这两科,听孩子说班里一大半的同学都在那里补课。”一位姓李的初中学生家长告诉笔者。
笔者暗访在家里设课堂的“家教”补课班发现,每个学生单科每小时收费大致在150元至200元不等,每个补课班学生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以同时教8名高中生英语的许老师为例,许老师每周上3次课,每次上课2小时,每小时收费150元,按此计算,一个月的收入就有28800元。这样算来,“外快”比工资翻了许多倍,收入颇丰。“我们孩子的补习老师一年的补习收入有20多万呢!”一个初一孩子的家长王女士告诉笔者。 笔者拨打12366地税热线,咨询像许老师这种情况应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这位老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税,计算方法为:收入金额28800元×80%×30%-2000元=4912元。
但是这每月多达4912元的个人所得税是否交给了国家的税务机关?为证实许老师是否存在偷税的情况,笔者以报销为名向许老师索要发票,许老师干脆地表示“没有”。笔者接着问许老师为何不去税务机关开,许老师反问笔者:“不交税谁会给你开发票啊?”可见,应交给税务机关的4912元个人所得税就这么打了水漂,被偷偷装进了老师个人的腰包。 笔者随后又咨询了数位“家教”老师,这些老师的“家教”收入都有过万元之多,但绝大部分都向笔者明确表示不能开发票。“补课又不交税,哪来的发票?”问到的一位张姓老师说。一位教钢琴的郭老师倒表示可以开发票,不过她口中的发票并不是交学费应该开具的正规发票,而是这位老师自己积攒的“办公用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