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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 丹) 从北京市教委了解到,本市对《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进行了修订,将教学挂图、录像机等原来“必配”的教学设备变成了“选配”。
据了解,2006年《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有效改善了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但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不断革新,原有标准的中小学和初中阶段部分项目已不适应当前的教学需求。对此,市教委针对这两个阶段的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了部分调整,将部分“必配”项目调整为“选配”项目。如现在大部分学校都有投影仪等设备,教学挂图、录像机等设备就不需要“必配”了。
市教委规定,各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场地、师资、教学内容、学校规模等因素,加强统筹和调配,避免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闲置和浪费。凡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其中专用仪器必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审定合格;各类教学软件,包括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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