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guofengru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语| 四六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资格| 公务员 报关员 银行 证券 司法 导游 教师 计算机| 等考 软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价师 监理师 咨询师 安全师 结构师 估价师 造价员 会计| 会计证 会计职称 注会 经济师 税务师 医学| 卫生资格 医师 药师 [更多]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特别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教育部为何要“多此一举”?我想:其出发点不过是为广大教师“撑腰”。但作为一名有着18年教龄的班主任老师,笔者想说的是:对不起,我还是不敢批评学生!
虽然法律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批评教育权,但对于违纪学生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批评教育方式,相关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教师在学生的管理上无所适从。相反,倒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条文被过度解读。于是,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几句更是被扣上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的大帽子!打不得、骂不得、开除不得,不夸张地说: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已经苍白得只剩下一张只会进行“正面教育”的“嘴皮子”!
个别小题大做的家长和不利的舆论环境,也使得教师不敢“轻易”批评违纪学生。如今,物质条件逐渐优越,加之多是独生子女,使得一些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这些学生个性脆弱,心理承受力低,经不起一点打击和挫折,老师的几句批评就会导致离家(校)出走、自残乃至自杀等极端事件发生。而一旦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当事教师不可避免地成为众矢之的:家长不依不饶、舆论穷追不舍、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泛泛的规定只会让教师无所适从,倒不如将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具体化,才是落实教师批评权的当务之急。